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

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

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基本信息
官网:http://www.njscgzc.cn/
公证在线申办:https://njsc.egongzheng.com/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央路19号(金峰大厦七楼)
迈皋桥分部:南京市和燕路258号(一号线红山动物园站旁)
联系电话:025-83232607;025-83170193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1:30 13:30-17:00

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办证指南

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如何申办办理公证?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机构在国内是各地公证处,在国外是中国驻外使(领)馆。
中国驻外使(领)馆可受理驻在国或领区内中国公民的公证申请。中国公民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事实和行为原则上应向中国境内的涉外公证处申办公证书。
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公证的法律依据如下:
(一)《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五条第六款规定:领事职务包括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之职司,并办理若干行政性质之事务,但以接受国法律规章无禁止之规定为限。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公证。
(三)中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领事条约中,亦有涉及公证的规定,如:出具在派遣国使用的各种文书;出具在派遣国境外使用的各种文书;认证派遣国有关当局或接受国有关当局所颁发的文书上的签字和印章。
中国驻外使(领)馆主要办理以下几类公证:
声明书公证、委托书公证、婚姻状况公证、居留公证、部分证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等,并办理健在证明等证明。
当事人应当亲自到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公证。如果委托别人代理的,必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件。但申请委托、声明书、遗嘱、签名印鉴属实等公证的,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3.哪些公证事项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办理?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公证事项,但并非所有的公证事项都可以委托他人代理。根据有关规定,遗嘱,遗赠,抚养协议,赠与,亲子认领,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签名印签和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事项,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对当事人确有困难不能亲自到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人员可以到当事人住所地办理。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办理的公证事项,一般是与当事人的人身有密切关系的事项,办理这些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亲自到公证机构与公证人员进行面谈,使公证人员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当面在有关的文件上签名盖章,才能准确无误地证明其事实的存在,从而确保公证制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当事人有困难,不能亲自前往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可以由其家属和亲友前往公证机构说明理由,公证人员本着便民原则会前往当事人住所接受正式申请,并予以办理公证事项,以明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4.公证有哪些法定的法律效力?
公证的法律效力是指公证在法律上的效能和法律作用。对公证的法律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均作了明确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法定证据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强制执行效力
是指对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持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对公证的这一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作了明确规定。
3、法律行为成立要件
当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采用公证形式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公证即成为相应的法律行为设立、变更、终止的必备要件。另外,如果按照国际惯例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某些法律行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必须办理公证,则公证也成为其成立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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