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公证

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公证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所持有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真实性或其他文本与原本相互间的内容相一致予以证明的活动。

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公证办理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件、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民政局开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若有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还需提供结婚证);

3、如非申请人本人办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注意事项

1、申请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处可以受理其申请:

①申请人的户籍在本处所在地,非本地户籍的需提供在本地(一年以上)居住证明;

②证明出具单位在本处所在地。

2、公证书用于美国、韩国、奥地利、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需要同时加做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系统会自动为您添加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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