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任命王兆彬等一百二十九人为公证员的决定

北京、浙江、安徽、福建、广东、广西、云南、甘肃司法厅(局):

《关于任命王兆彬等二十五名公证员的请示》(京司文〔2015〕196号)、《关于提请任命陆飞庆等24人为公证员的请示》(浙司〔2016〕1号)、《关于提请任命童凤霞等八人为公证员的请示》(皖司发〔2015〕75号)、《关于提请任命郭韫倩等二十一人为公证员的请示》(闽司〔2015〕254号)、《关于报请任命陈虹等23人为公证员的请示》(粤司〔2015〕312号)、《关于提请任命程丹宁等十名同志为公证员的请示》(桂司请〔2015〕54号)、《关于报请任命李倩公证员职务的请示》(云司请〔2015〕72号)和《关于任命梁婷婷等十七名同志为公证员的请示》(甘司发〔2015〕97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八条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任命以下一百二十九人为公证员:

北京市王兆彬、李骥、赵铭宇、阚晓丽、杨娇、周绍维、赵健、徐晓东、陈豪彬、林永梅、李嘉健、董皓、韩慧、闫宙宙、刘洋、靳霄雯、韩佳辰、马伟、解庆利、陈丹妮、杨伟光、寇欣竹、李雪飞、刘迟越、肖德步;

浙江省陆飞庆、屠颖婕、沈锋、赵越、傅丹红、龚燕、黄丽雅、陶逆佩、王海芬、赵婷婷、俞金平、赵轶菲、金月红、胡书恒、李佳钰、陈珊珊、诸葛鑫、马成、林梦迪、黄蕾、胡清婷、郑彬菲、吴江微、赵敏宇;

安徽省童凤霞、王凌志、曹元元、曹春贤、闫强、方丹丹、姜芬、万志;

福建省郭韫倩、吴沁霖、邹松清、李文君、游秀敏、沈珍真、邹美云、陈志敏、陈志祥、廖贵平、戴海凡、林清、朱丽娜、林云霞、肖梅玉、陈伟芳、蓝洁、周千威、陈碧清、张锦华、汤肖肖;

广东省陈虹、陈少远、郑晋亮、樊星、张睿、黎清秀、刘钰姬、袁嘉韵、何流、梁淑芳、黄雪影、潘玉霞、罗结珍、钟素姬、苏凌云、林慈英、董德顺、颜卓泳、冯月妹、曾瑞芳、李志丽、刘思远、朱雪峰;

广西壮族自治区程丹宁、郭春霞、黄莉、玉正丽、黄淑娇、陶玉瑜、许德荣、蒋婷、覃淑珍、曾娴;

云南省李倩;

甘肃省梁婷婷、廖佳、周智钰、周芳宇、陈志伟、魏巧君、陈学升、陈加信、刘儒标、李小刚、朱建忠、黄苏亮、郑伟、席小红、郑鑫鑫、缪雅蓉、郑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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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泽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