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拓展规范公证行业参与公益法律服务

5月11日,黑龙江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全省公证行业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省公证行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司法部党组关于加强公证行业党的领导优化公证法律服务的意见》要求,坚持党建引领,践行为民宗旨,着力服务和保障民生,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推动公证公益服务制度化、规范化,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公证法律服务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意见》强调,全省公证行业要拓展公益服务范围,增强公益服务实效,优先为城乡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强化劳动、就业、社保、教育、医疗等民生领域法律服务,主动为脱贫攻坚、污染防治、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服务,发挥公证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意见》提出,全省公证机构、公证员应当积极参与党委和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组织的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倡导公证机构在服务场所播放法制宣传视频,每个公证机构每年开展不少于2场公益法律服务专项活动,每名公证员每年开展不少于50个小时的公益法律服务或者至少办理2件公证法律援助案件。各市(地)可以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证行业实际,制定公证员公益法律服务工作量的具体指导标准,并根据公证机构所处地域、经费管理方式、政治面貌和年龄分类提出要求,重点向党员和青年公证员倾斜。

《意见》要求,中共党员公证员、担任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获得优秀表彰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应当在公益法律服务中发挥表率作用。鼓励、支持青年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在实践锻炼中提升道德修养和业务能力。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开展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和公证机构年度工作报告时,要按照《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把公益法律服务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

《意见》强调,各市地司法局、各市公证协会和省协会各办事处负责指导、推动本地区公证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促进公证公益法律服务深入开展。各市地司法局和公证协会要通过各级各类媒体,大力宣传公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做法成效,深入报道公证员执业为民的感人事迹,生动展示公证队伍的高尚道德品质和良好精神风貌,增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荣誉感、自豪感,全心全意做好服务群众的各项工作。

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公证行业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责任编辑:陈睿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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