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证协会发文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

为规范全市公证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行业良好执业秩序,树立行业良好社会形象,近日,重庆市公证协会出台《关于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对涉及批量公证、协议单位、收费月结等收费情况予以明确和规范。

《通知》规定,公证机构办理涉及定点服务或者合作单位的相关公证事项时,必须坚持按标准收费,尤其是对于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中按浮动比例收费的公证事项,不得低于浮动比例的最低限。

《通知》明确要求,公证机构在办理赋予综合授信、最高额抵押(质押/保证)等类似业务合同或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中,已按标的总额收取了公证费的,在后期办理该合同项下的具体每笔借款相关合同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并按件收取公证费时,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已按标的总额收取的公证费的公证案卷编号。公证服务费实行月结方式的,应将发票对应的公证事项收费明细清单附卷存档或者在发票上予以注明。

《通知》强调,公证机构办理公证过程中,应完整上传公证证明材料,准确录入公证收费、标的额等各类数据信息,确保数据信息的正确性、严肃性,充分利用公证业务管理系统实施对办证全过程的有效管理和监督,及时掌握办证动态,纠正不规范执业行为。公证机构应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杜绝压价竞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违反规定收费的,市公证协会将严格依据《公证执业违规行为惩戒规则(试行)》的规定给予惩戒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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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睿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