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公证参与非诉行政案件“裁执分离”组织实施工作,看这!

浙江省出台《关于规范公证参与非诉行政案件“裁执分离”组织实施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充分发挥公证制度在非诉行政案件“裁执分离”组织实施活动中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提升非诉行政案件“裁执分离”组织实施活动的规范化水平,切实保障行政行为效率,有效破解非诉行政执行难题,日前,浙江省司法厅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公证参与非诉行政案件“裁执分离”组织实施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为公证服务行政执法活动,助力法治政府建设作出了进一步探索。

《若干意见》指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部分案件,实行审查裁定与组织实施在法律主体上相分离的制度,人民法院负责对行政决定是否符合强制执行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行政决定裁定准予执行,有关行政机关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在强制执行注意事项告知书等法律文书中载明相关建议,鼓励行政机关在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中引入公证服务。

公证机构根据行政机关的申请,可以在组织实施阶段提供法律文书的送达,证据的保存、保全,补偿、赔偿款项及涉案物品的提存、保管等公证法律服务。

《若干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支持公证机构在“裁执分离”组织实施阶段依法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公证机构应区分“裁执分离”组织实施阶段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相应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进行审查。

近年来,浙江省公证行业主动探索参与行政执法活动,通过现场监督、保全证据、补偿(贴)提存、行政合同公证、文书送达等公证法律服务,有效助力环境整治、征迁安置赔偿等各类行政执法活动。公证机构创新推进“互联网+公证”服务管理模式,大力推广电子数据存证服务,建成“智慧浙里存”“公证云”“实时保APP”等在线存证平台,将执法活动的即时性、程序性证据材料、电子证据及时予以在线固定,有效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若干意见》的出台,将推动公证机构在更广领域、更深程度参与行政执法活动。公证的监督和证明作用,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活动公信力,将进一步降低行政风险、减少行政诉讼败诉率、提高行政争议化解成功率,有利于保障行政执法活动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保障党委政府中心工作顺利实施具有积极意义。

为您推荐

发表评论

(责任编辑:陈睿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