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公证开展专项行动 依法保障企业复工复产

3月2日,黑龙江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在全省公证行业开展惠企暖企行动依法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省公证行业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

《意见》强调,全省公证人员要深刻理解依法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重要意义,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批示指示精神,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统筹处理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在坚决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发挥公证职能,依法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为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意见》要求,全省公证机构要主动对接本行政区域内的复工复产企业,及时了解企业复工复产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和公证法律服务需求,做好复工复产政策解读与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普及。优化公证服务方式,开通“在线受理”系统,采取“线上为主、线下为辅”的服务模式,提供公证咨询、预约、申办服务,开辟公证服务企业绿色通道,设立与疫情有关的公证绿色通道和急证通道。

《意见》提出,为涉疫重点企业减免公证服务费用。制定出台涉及企业复工复产5类公证事项业务指引。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复工复产企业申办的不可抗力事实类、文书类、证据保全类和译文相符类公证免收公证服务费。对抵押贷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股权质押合同等融资类公证事项;对旅游、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运输、物流仓储、文化娱乐、会展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申办的公证减收公证费。

《意见》要求,进一步扩大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公证机构范围,充分发挥公证的证据效力,通过电子取证系统为企业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产品的确权、维权进行存证取证。对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的虚假产品,特别是涉及到生产疫情防控用品的企业,通过实时固定互联网电子证据、购买虚假产品等保全方式,为企业依法维权提供快速有力的证据。

黑龙江公证开展专项行动  依法保障企业复工复产

原文源自:中国公证网-www.chinanotary.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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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暖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