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任命张雪等110人为公证员的决定

天津、山西、吉林、上海、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青海、宁夏等省(区、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任命张雪等三人为公证员的请示》(津司报〔2019〕58号)、《山西省司法厅关于报请任命王晓霞等4人为公证员的请示》(晋司字〔2019〕56号)、《吉林省司法厅关于申请任命王玥等四人为公证员的请示》(吉司请字〔2019〕47号)、《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提请任命祁振海等六人为公证员的请示》(沪司〔2019〕186号)、《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提请任命梁洁等13人为公证员的请示》(浙司〔2019〕76号)、《安徽省司法厅关于提请任命高阳等五人为公证员的请示》(皖司发〔2019〕60号)、《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提请任命林晓倩等2人为公证员的请示》(闽司〔2019〕104号)、《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提请任命高巧丽为公证员的请示》(闽司〔2019〕118号)、《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提请任命林丽敏等2人为公证员的请示》(闽司〔2019〕135号)、《江西省司法厅关于任命邱晓玥等3人为公证员的请示》(赣司字〔2019〕28号)、《江西省司法厅关于任命兰胜莉等2人为公证员的请示》(赣司字〔2019〕36号)、《广东省司法厅关于任命梁伟静等20人为公证员的请示》(粤司〔2019〕1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提请蒋江秀同志担任一般任职公证员的请示》(桂司请〔2019〕2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提请杨忠凯等3位同志担任一般任职公证员的请示》(桂司请〔2019〕39号)、《海南省司法厅关于张小雪公证员职务任命的请示》(琼司请〔2019〕38号)、《海南省司法厅关于陈睿明公证员职务任命的请示》(琼司请〔2019〕58号)、《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吴希等五人公证员一般任职的请示》(渝司文〔2019〕53号)、《贵州省司法厅关于提请任命刘令等5名同志为公证员的请示》(黔司呈〔2019〕113号)、《云南省司法厅关于报请任命李立艳等十二名公证员职务的请示》(云司请〔2019〕22号)、《云南省司法厅关于报请任命解应巧等七名公证员职务的请示》(云司请〔2019〕45号)、《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任命王婷为公证员的请示》(藏司〔2019〕92号)、《青海省司法厅关于任命张莎等三名同志为公证员的请示》(青司发〔2019〕103号)、《宁夏司法厅关于任命寇常玲等5名同志为公证员的请示》(宁司发〔2019〕21号)、《兵团司法局关于提请任命王新飞同志为公证员的请示》(兵司请〔2019〕19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八条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任命以下110人为公证员:

天津市 张雪、陈思蕊、赵晶

山西省 王晓霞、裴林林、可敏侠、索新宇

吉林省 王玥、胡惠鑫、孙会芳、谭申琦

上海市 祁振海、吴弘毅、王泽鑫、陶丁婷、邹佳颖、任成源

浙江省 梁洁、阮啸、方佳芸、金鑫、梅婷、陈越、张远良、徐苏琼、陈丽萍、陈锦超、张婷婷、叶蕾、邱雨佳

安徽省 高阳、季贤东、徐云、张涛、孙梦雅

福建省 林晓倩、李丹旎、高巧丽、林丽敏、陈静

江西省 邱晓玥、马可、雷英、兰胜莉、熊蓉

广东省 梁伟静、李蕊、钟晓敏、郑晓晓、黄俏怡、温广英、麦洁雯、刘滨和、綦雅娟、谢斌、白家荣、梁飞华、黎寅思、劳洁芳、赖泳伶、陈燕贞、陈秀玲、廖泱泓、曾滢、何一夫

广西壮族自治区 蒋江秀、杨忠凯、潘秀香、黄志考

海南省 张小雪、陈睿明

重庆市 吴希、张平、何俊松、李传鹏、肖瑶

贵州省 刘令、包广学、麦洁明、付荣菊、潘燕

云南省 李立艳、李鹏明、彭斌、刘仁国、刘瑛、保汶斌、桂蓉、缪昕、杨卓、李羽、马季、罗晓琴、解应巧、潘柳、宁琳、钱雯雯、张磊、林志和、王硕

西藏自治区 王婷

青海省 张莎、张瑜、王利霞

宁夏回族自治区 寇常玲、方永娟、丁少珊、高寒、黎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王新飞

司 法 部

2019年8月17日

(责任编辑:王泽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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