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办理须知

  一、公证简介

  中国驻缅甸使领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外双边领事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主要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1、委托书、声明书;

  2、文书的签名(印鉴)属实;

  3、婚姻状况、国籍。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具有中国国籍(外籍公民及外籍华人应向缅甸公证机构或本国驻缅使馆申请公证);

  2、须在缅长期居留:持有缅甸永久居留证或FRC(如持FRC,应同时持有不低于180天的居留许可);

  *FRC:Foreigner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外国人登记证明,俗称“外侨证”。

  3、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须由监护人陪同,并提交监护关系证明)。

  三、申请材料

  1、完整、如实填写的《公证申请表》;

  2、护照原件及复印件(资料页、有效签证页、居留许可页、最近一次入境章所在页);

  3、有效在缅居留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如缅甸永久居留证或FRC);

  4、需要公证的文书原件(须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捺指印或加盖印章,请勿提前完成);

  5、申请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如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6、使馆领事官员认为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四、注意事项

  1、有关文书应采用打印或用深色墨水笔书写文书,做到语句通顺,无错别字、无涂改。

  2、国内主管部门或律师可能为您提供有关文书的式样,大使馆网站也提供了常见文书的格式和参考内容。请注意,文书涉及个人权益,无论是要求还是建议,最终文书内容都必须是您真实意愿的表达(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增减或调整),由申请人自行决定。

  3、当事人应了解文书使用目的,知悉并同意文书内容,自行承担签署有关文书可能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法律后果。

  五、不予办理情形及类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及中国驻外使领馆实际条件,以下情形及类别不予受理:

  1、公证内容不真实、不合法,申请材料不充分;

  2、出生、死亡、无犯罪记录等事实类公证;

  此类公证应根据事实发生地原则,向所在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因使馆不掌握此类具体信息,无法核对受理。如当事人在缅甸居留不便回国,可向使馆申请委托书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向国内公证机构申请。

  3、驾驶证、学位证、职业资格证等证书类公证;

  此类公证应根据签发地原则,向所在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因使馆不掌握此类具体信息,无法核对受理,仅能对使馆签发的护照、结婚证等证件进行公证。如当事人在缅甸居留不便回国,可向使馆申请委托书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向国内公证机构申请。

  4、“担保性委托书”公证;

  “担保性委托书”指委托人向他人借贷时,出借人要求委托人出具的,以授权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人)全权处分相关房产作为归还借款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委托书。

  5、涉合同协议类、不动产类及公司章程、注册文件、招标投标、票据、贷款等公司、金融事务类公证;

  合同、协议类公证须依照我国或驻在国民商法对合同、协议文本内容进行全面、严格审查,应在中国或驻在国公证机构办理;不动产类公证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公司章程等公司、金融事务类公证涉及中国或驻在国金融、公司法律规定,应在中国或驻在国公证机构办理。

  对于涉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类公证、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使馆原则不予办理。如申请人坚持办理,使馆审核同意受理相关申请后,将在公证词中加注:“本公证书仅证明所附文书上的签字、指印或者印章属实,不证明文书中提及的身份证、房产证等其它财产权属证明的真实性,亦不证明文书申请人对文书中提及的财产等具有处分权。”同时,申请人须书面承诺同意使馆在公证证词进行加注并自行承担公证书不被国内用文单位接受等风险,并须遵照“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原则,即1份委托书中不得同时出现授权受托人办理抵押、解押、出售等2项或以上重要事项的内容;不得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类似内容;不得出现“本委托书可反复使用”等类似内容;应明确委托期限,不得出现“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为止”等类似内容。

  六、办理时间及费用

  1、公证书办理时间为4个工作日(自受理日起计算),每份22美元。如有需求可申请加急服务,批准后可次日取件,每份公证须另外缴纳加急费25美元。

  2、申请受理后,凭取证单到中国工商银行(仰光)缴纳费用,按取证日期到使馆领取公证书。

  3、请及时领取公证书,对逾期3个月未取件,使馆将作销毁处理。

原文源自:中国公证网-www.chinanotary.org

(责任编辑:张丽青)

为您推荐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