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中产品展示与实际不符怎么办 用公证的方式向假货说“不”

  在社会生产生活中,我们每个人的角色各不相同。但我们都有一个共同的身份,那就是“消费者”。在经济水平飞速发展、消费能力不断增强、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的今天,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人和事时有发生,影响了人们对“品质消费,美好生活”的追求向往。

  一定有很多人想不到公证处与3·15有什么关系。其实,随着时代的发展,公证行业在3·15消费者维权中愈发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公证机构是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公证法律服务的专门机构,在人们日常消费生活中,消费者可以向公证机构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以及保全证据等相关法律服务。那么,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在遇到诸如在微信朋友圈购物遇假、网购发生纠纷等问题时,该如何通过公证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针对此问题,近日,记者采访了太原市城南公证处公证员董国强。

  董国强给记者举了一个例子。小张与小韩是微信好友,小韩经常在朋友圈发布代购知名品牌化妆品的消息,小张通过微信咨询小韩后,购买了一套自己平时惯用的护肤品套装,收货后小张发现用起来与之前在正品商场买的感觉不同,怀疑是假冒产品,于是在微信上跟小韩理论,小韩不但否认并拒不退款。这使得小张很是气愤,她决定找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可是这样的鉴定结果是否能得到承认,小张犯了难,于是她来到公证处寻求帮助。

  公证员了解事情经过后,请小张在公证处打开自己与小韩的聊天记录,里面不仅有小张购买护肤品的聊天记录,还显示出收款账号、收款人姓名等关键证据材料,公证员依法进行了聊天记录保全,并进一步对小张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的部分私人照片及微信账户的详细资料予以保全。这样既证明了小张购买仿冒护肤品的过程,又保证了网络行为人与现实中的人的同一性。公证员还陪同她到专业鉴定机构对商品进行鉴定,并对鉴定过程和鉴定结果出具了公证书。凭借公证书,小张继续与小韩进行协商,并表明如果不能解决将提起诉讼维权。小韩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最终同意退货并向小张进行了赔偿。

  董国强向记者表示,电子商务类型复杂多样,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在众多电子商务案件中,一般常见的有产品展示说明与实际商品不符、商家提供的服务格式条款有违公平、购物后网页被修改等多种情形。电子商务活动中,大量交易过程都是产生的电子数据,一旦发生纠纷进入法院诉讼,这些电子数据就显得非常重要。因此电子商务活动的各参与方,应注意保管好交易中形成的电子数据,要尽量保证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可靠性和电子数据内容的完整性。为提升电子证据的可信度,还可以就电子证据到公证机构作公证。

  董国强强调,在网购发生纠纷后的第一时间应及时申请办理网页保全证据公证,以避免在协商过程中对方修改交易期间的原网页内容,如商品说明、图片、规格、指标、价格等,同时,可以对购物时双方的交流记录和即将进行的协商沟通过程进行保全,及时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可以有效地对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提取和固定。

  公证员提醒:公证机构保全证据,可以有效地防止证据的灭失,为侵害行为和事实提供可靠依据,对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消费过程中应未雨绸缪,消费时一定要索要并保存好消费凭证,格式合同、正规发票、超市购物小票以及手写的各类收款收据等都可以作为有效的消费凭证。而对于网络购物要留存好订货单、发货凭证以及聊天记录等相关凭证。同时,购买大型商品,如家用电器等,应妥善保管售后服务卡及外包装箱。发现权益受到侵犯时,消费者应当第一时间向公证机构申办保全证据公证,将侵权事实、证据进行固定和保全。例如,对于商家出售假冒伪劣的行为可以申办购买侵权物品的保全证据公证。网购受骗或者买到假货,应第一时间申请保全证据公证,避免打草惊蛇,让商家有时间毁灭证据。固定证据后才与商家协商赔偿或者向网购平台投诉、举报,甚至采取法律途径。

  相关链接: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我国《公证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最高院颁布的多项司法解释均赋予保全证据公证文书之优势证据效力。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或代理人)身份证明及资格证明:自然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法人的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非法人组织的资格证明。

  2.申请人与需要保全的证据有利害关系的证件、证明材料。

  3.申请保全物证的,提供物证样品原件、所有权或使用权等权属证明、有利害关系的其他证明。

  4.申请保全互联网网页、微信聊天记录等互联网电子数据的,提供该网页网址、微信账号属于其本人的权属证明材料。

  5.申请保全证人证言的,证人应亲自到公证机构,并提交证人的身份证。

  6.法院申请(或授权执行人员申请)保全强制执行行为的,提供法院的资格证明(如机构代码证及负责人身份证)、授权执行的委托书、受托执行人员的资格证明(如执行公务证、法官证和警官证等)、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如判决书、调解书等)或公证机构出具的赋予强制执行力的执行证书、法院的强制执行公告(包括:法院的执行公告文书和已经在人民法院报上公示的执行公告,并已过执行公告期)、执行标的证明材料(包括:强制执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和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和可供执行的权属证明等材料)、依法设立开锁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其工作人员工作证、辖区民警或社区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7.公证员认为需要补充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报记者张楠

原文源自:中国公证网-www.chinanotary.org

(责任编辑:张丽青)

为您推荐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