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典型案例(2018年)

张宇衡 徐天阳

2018年初,《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16-2017年)》发布。现发布《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典型案例(2018年)》,分别涉及公证保护知识产权、致力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一带一路”提供法律服务、落实“最多跑一次”和减证便民、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优化上海营商和法治环境等共计七个典型案例,体现了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在上海市司法局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不断创新公证职能的责任与担当。

案例1

互联网时代公证保护软件著作权实践的创新

一、基本案情

苏州某软件公司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申请人系某款手机数据恢复软件的开发商,由于淘宝网等电子商务平台上存在部分卖家未经授权破解并销售该款软件、为买家提供数据恢复服务的侵权行为,申请人申请对此类侵权事实进行公证保全证据,以实现对其享有的知识产权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和救济。

二、案件特点

(一)基于本案的特殊案情,公证员采取了复合式的保全方式。由于淘宝网上该软件的销售者系通过远程登陆操作的方式提供数据恢复服务,考虑到在远程登陆操作这一过程中,操作方通过远程登陆软件能够看到本地电脑上进行的一切操作,鉴于本案涉及侵权关系,如果远程操作者发现本地电脑开启了屏幕录像软件,可能引起其警觉导致保全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公证员决定采用电脑屏幕录像软件+数码摄像机两种载体实施保全活动,即在前期登陆电子商务平台并购买数据恢复服务的过程中使用电脑上安装的屏幕录像软件进行保全,而在服务提供方使用远程登陆软件操作本地电脑时,关闭屏幕录像软件,改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电脑屏幕显示的方式进行保全,并注重两种不同保全方式的彼此衔接。

(二)本案中,公证员采取了动态的保全方式。在前期的测试中,申请人发现淘宝网上该软件的销售者在提供数据恢复服务的过程中采用将某一授权程序导入本地电脑并对申请人开发的免费版软件进行破解,从而完成数据恢复,而服务提供方通常会在完成数据恢复后删除这一授权程序,从而导致相关证据的灭失。因此,经过与申请人沟通,公证员决定在取证的过程中,在软件销售者将授权程序导入本地电脑后,采取直接切断网络连接的方式来留存证据,以防销售者通过远程登陆的方式将这一授权程序删除,从而更好地留存证据。

(三)本案作为一项新型的保全证据公证,对保全证据公证文书提出了很高的专业要求。本案中,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申请人按照公证员设计的公证保全方案成功地实施了取证行为。为了加强保全证据公证书的客观性、专业性,公证员对公证文书的内容与表述进行了仔细的斟酌,确保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进行如实、客观的陈述,最终出具了令当事人满意的高质量的公证文书。

三、典型意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要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发挥公证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固定证据的作用,对于公证机构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公证的专业程度、更好地服务于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案作为互联网时代公证保护软件著作权的创新案例,体现了公证保护知识产权的三个走向:一是公证人努力实现由单一的证明人向专业的法律人转变;二是通过融入公证人的主动性思考由被动保全走向主动保全;三是由静态保全走向动态保全。

案例2

致力于反不正当竞争,公证人团队连续24小时保全证据

一、基本案情

2018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文广公司”)诉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认定二被告侵害了文广公司对《中国梦之声》(第二季)、《梦想改造家》两档节目享有的著作权,二被告截取东方卫视信号提供网络在线直播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二被告消除影响并赔偿文广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9.5万元。

此前,文广公司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办理网页视频的保全证据公证。经公证员了解,由于某一视频门户网站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上同步直播申请人的电视频道节目,申请人欲通过诉讼追究该视频门户网站的侵权责任,故申请办理网页视频的保全证据公证,对该网站连续播放电视节目的事实进行固定。

二、案件特点

(一)本案申请人欲保全的事实并非视频网站对申请人制作的某一节目的播放行为,而是该视频门户网站对申请人整个电视频道节目的播放行为,这一保全目的要求该保全证据公证尽可能体现该播放行为的连续性。

(二)由于该保全证据公证周期长,时间跨度较大,单单依靠某两名公证人员的组合是无法完成的,必须通过公证人团队合作的方式来进行,公证工作模式以及如何在公证文书中全面、忠实地反映事实成为办理本案的一项特殊的技术性要求。

(三)在实际保全的过程中,公证员同样面临一些突发状况,如在首日的24小时的连续保全过程中,在保全进行至当晚7时30分时,视频网站的直播页面突然中断直播并显示为黑屏,在若干小时后又再度恢复播放,对于此类特殊状况是否需要在公证书中有所体现,考虑到公证文书在诉讼中的实际使用,如何更直观地反映公证保全过程的全貌,同样是对公证员办案质量提出的新要求。

三、典型意义

针对本案特点,公证员通过对于公证流程和公证文书的特殊设计,尽可能在如实反映事实全貌的前提下满足申请人的公证需求。本案中,公证员在设计保全方案时主要需要考虑到两个维度的问题,一是如何体现视频网站播放申请人的电视节目的连续性,即视频网站并非在某一个时段播放申请人的电视节目,而是连续不断地播放申请人的节目;二是如何体现这一播放行为的持续性,即视频网站并非是某一天,而是每天都在播放申请人的电视节目。从操作层面上考虑,连续一周不间断地对该视频网页播放内容进行保全既不现实亦无必要,故最终公证员拟定的保全方案为:以一周的时间为保全期间,从周一开始,在周一早晨9时30分至次日早晨9时30分的时间段内进行24小时连续不间断的保全,周二至周日的六天里每天选择不同时段进行为时一小时的保全,从而使公证保全证据在连续性和持续性两个维度上都得以体现。最终,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的公证员以及公证员助理组成专案团队,分三班完成了首日24小时连续保全证据公证以及后续6天每天1小时的保全证据公证,并出具了保全证据公证书,成为法官认定本案基本事实的重要依据。

这一案例中,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通过公证保全证据致力于反不正当竞争,彰显了公证的职能优势。

案例3

采用全新公证方式保护民营企业商业秘密

一、基本案情

从2014年开始,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从公证服务民营企业的角度出发,与民营企业浙江湖州某有限公司(下称“该公司”)签订了长年公证法律服务合同。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专门指派公证员为这家民营企业提供多方位法律服务。该公司主要从事新能源及储电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以及销售,在研发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实验结果和研究报告等各式各样的电子数据,但这些电子数据都是以商业秘密的形式而不是专利形式存在,因此,企业自身难以证明这些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以及在先性,这是民营高新企业当下普遍遇到的一个难题。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基于该公司和同类客户的需求,开发了电子数据指纹公证系统,对于权利人各类电子数据(包括文档、图表、电子格式等)的创建、更新、修改等各个环节进行电子数据存证,从而对电子数据的在先权利和真实性、完整性予以证实,打开了采用全新公证方式保护民营企业商业秘密的突破口。

二、案件特点

现实中,民营企业并不像国有企业或大中型外资企业那样有着雄厚的资金支持,囿于其规模或基于其经营发展的现实需要,其运营与发展更多的是依靠企业自身所具有的独创性资源,对于自身拥有的独创性知识产权往往并不倾向于申请专利,而常以商业秘密的形式予以保存。事实上,有别于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对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一直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难点之一。商业秘密的重要特点在于秘密性,故确保商业秘密非公开是保护商业秘密价值的重要前提。然而,这一特征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陷入了两难境地:如果对商业秘密事先进行权利登记,则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就不复存在,而一旦商业秘密因被侵权进入法律程序,如何证明商业秘密的在先权利又成为横亘在权利人面前的一个障碍。

三、典型意义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通过将技术创新成果与公证法律服务相结合,开发形成电子数据指纹公证系统,开辟了公证服务民营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新蓝海。

案例4

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一站式公证法律服务

一、基本案情

近年来,在上海上交所挂牌上市的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西藏某民营企业(下称“该企业”)积极布局“一带一路”沿线市场,取得了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某重大矿产项目的开发许可。2018年某日,该企业负责人来到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称在项目投资中遇到了困境,寻求法律帮助。经公证员了解,该企业因运营上述项目急需资金,需将其位于塔吉克斯坦的子公司的100%股权质押给某银行上海分行,以获得近8亿元人民币的融资,而根据塔吉克斯坦的有关规定,融资协议、股权质押协议等一系列材料需经公证认证后方可在塔国办理股权质押手续。

二、案件特点

本案并非简单的合同、协议类公证,也不是一般情况下常见的证照、签名类涉外公证,而是需要考虑中塔两国法律适用问题的综合性公证法律服务,同时也要符合认证部门的相关规定。因主合同融资协议的双方主体均为中国境内的公司,公证员可以按照规定对该协议进行实质审查后办理合同类公证,但是,对于从合同股权质押协议而言,因质押标的为塔吉克斯坦境内该企业子公司的股权,无法适用中国法律。公证员了解到,塔吉克斯坦方面要求公证股权质押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确认质押人确实同意质押并愿意订立股权质押协议,便建议该企业负责人按塔方要求申办公证,这样既满足了企业在境外的公证需求,又符合国内公证办案规则。出于对融资安全的考虑,公证员认真审核了该企业子公司持股证明的认证材料和其他文件,启动公证程序的同时,为满足公证书使用的要求,还向该企业负责人推荐了公证处的代办认证服务。

这种“设计公证方案、办理公证、专业翻译、领事认证”的一站式公证服务使经公证、认证的文件很快就送到了该企业负责人手中,使得该企业顺利实现了融资,在塔吉克斯坦参与“一带一路”的投资项目也得以顺利进行。

三、典型意义

2018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五周年座谈会上强调,共建“一带一路”正在成为我国参与全球开放合作、改善全球经济治理体系、促进全球共同发展繁荣、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中国方案。要解决好“一带一路”建设中重大项目、金融支撑、投资环境、风险管控、安全保障等关键问题,离不开公证法律服务的深度参与。“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敏锐洞悉各类市场主体对公证的这一新需求,通过不断创新公证方式,努力为各类市场主体参与“一带一路”提供一站式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案例5

减证便民,让老百姓“最多跑一次”

一、基本案情

1945年出生的黄老太和家人一起来到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办理父女亲属关系公证。据黄老太称,其父亲是一名国民党老兵,当年去台湾后便长居台湾。不久前其父去世,根据有关规定,只有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等亲属才有权从台湾运回骨灰,故申请办理父女亲属关系公证。

二、案件特点

由于历史原因,黄老太的父亲从未在大陆地区落户,黄老太的人事档案中也从未记载过其父亲的姓名,目前在大陆,能够准确反映涉台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首选是户籍档案,其次是相关亲属的人事档案。而根据本案案情,既没有户籍档案也没有人事档案来证明黄老太与其父亲的父女关系,导致其父女关系难以认定。公证员运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证据相互印证规则,即找到内在逻辑一致的多个片段证据相互印证以证明事实,从而作为公证中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经询问,公证员了解到,黄老先生生前曾回到家乡,为其父母立下墓碑且在墓碑上刻下了“孝男黄××”,也和包括黄老太在内的三个女儿及其他亲人留下了合影。此外,在两岸交流开放后,上海涉台工作部门曾会同统战部,到黄老太所在的街道、居委会调查了解情况并作了记录。得知存在上述多重证据,公证员立即联系涉台部门工作人员调取了相关记录,并向知情人制作了证人笔录,同时结合上述黄老先生与亲人合影照片、墓碑照片以及黄老先生生前在台湾留下的书面履历资料等证据相互印证,经综合判断,最终证实了黄老太与其父亲的父女关系。黄老太只来公证处一次,就顺利办妥了涉台亲属关系公证。

三、典型意义

在公证实务中,诸如亲属关系等公证尽管极为平常,但关乎着当事人身份的确认和财产的流转,承载着公证对千万家庭的责任与担当。在公证“放管服”改革中,要求公证员落实“最多跑一次”,既“减证便民”又重视实体内容审查,在提升公证办案效率的同时确保公证办案质量。

案例6

公证调解对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基本案情

上海某金融机构因与其客户在日常业务中发生纠纷,委托上海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进行调解,最终调解成功,由该机构对客户进行适当补偿,某金融机构与客户双方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办理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二、案件特点

该案是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与上海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进行“公调对接合作”并成立“银行业纠纷公调对接合作工作室”之后,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服务金融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的指引下,经公证员主动建议,上海市首例银行业纠纷调解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案例,是“发挥公证沟通职能,多元化解金融纠纷”的有益探索。通过公证固定调解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对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确保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按期履约,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以较低的社会成本解决类似的纠纷案件。

三、典型意义

(一)该案作为首例对含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办理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案件,是调解与公证这两种制度进行深入合作对接的尝试,大大提升了调解协议的执行力,对于进一步提升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与公证制度的社会价值,进一步发挥公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缓解司法资源紧张,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该案体现了公证机构作为法律授权办理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机构,追求的是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社会价值,对于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没有特定的身份限制,不管是金融机构还是金融机构的客户,只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均可以成为强制执行公证中承担给付义务的一方。

(三)该案中,公证机构与银行业纠纷调解机构进行深度合作,体现了公证机构为服务金融行业、营造安定有序的金融环境方面所作的努力,是公证服务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有益探索。

案例7

车牌拍卖公证与优化上海营商和法治环境

一、基本案情

自2002年起,上海市开始进行车牌拍卖,由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下称“国拍公司”)作为上海市车牌拍卖的承办公司,根据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与国拍公司签订的协议,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人员负责为车牌拍卖提供全方位的综合法律服务,以保障拍卖的公平、公正。

2018年某日,一中年男子携带材料来到国拍公司服务窗口申请竞拍人资格,公证员发现该男子神志异常,因此更加仔细地核验当事人身份和所有证据材料,终于在细节处发现某一材料有问题。公证员通过质询当事人、在数据系统中进行查询等方式,认定该男子提交的材料系伪造,防止了该男子通过伪造身份和证据材料违法参与车牌竞拍以牟利的企图。

二、案件特点

随着上海营商环境不断改善,申请上海市车牌竞拍资格的人是越来越多,这是一项政府工程,涉及到人民的切身利益,需要公证员以高度的责任心、过硬的专业能力和细致的工作态度保质保量地履行公证职责。在竞拍人资格审核过程中,公证员会现场比对申请人和持证人是否确系同一人,如果是同一人,还要进一步在较短的时间内对所有材料的真伪进行甄别,对于存疑之处需要通过数据系统进行进一步核实,以防止不法人员伪造材料或隐瞒事实。

三、典型意义

十多年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为国拍公司在全市所有网点提供综合法律服务,包括提供法律咨询、审核车牌拍卖竞拍人资格、对车辆拍卖的整个过程进行现场监督等等,已经形成了一整套规范的办案流程,获得社会公众与国拍公司的一致认可。上海要优化营商环境,实现跨越发展,需要法治来规范和保障,这其中,为车牌拍卖提供法律服务是公证机构参与优化上海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富有成效的实践领域之一。

(责任编辑:杨奕)

为您推荐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