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出售房产的公证可以取消吗?

       据了解,自去年6月以来佛山房价一路上升,至今年4月达到了波峰的最高值,5月后有所缓慢下跌环比上月下跌0.65%,同比去年同期上涨8.66%。家住南海的关先生就因为这个楼价波动太大,遇到了一件烦心事,于是找到南海公证处前来咨询。

       关先生:我前几天前来你处办理了一份授权出售房产的委托书公证,但现在楼价波动较大,想改变主意不卖了,现在公证书尚未出具,请问我可以取消吗?

       公证员:根据我国《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公证:

       (一)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二)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

       (三)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

       (四)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因此,由于授权委托公证的公证书尚未出具,关先生是可以向公证处申请撤回公证申请的。

       即便是可以向公证处申请撤回公证申请,应尽快向公证处提出撤回公证申请,否则公证书一旦出具,即不能申请撤回。而在公证书的内容没有存在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情况下,公证处也不会撤销该公证书。但因委托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关先生可以申请撤销该委托行为,办理一份取消委托的声明公证。

       同时关先生应收回原委托公证书,并及时将取消委托授权事宜通知受托人。如不能收回,关先生应当及时通过适当途径通知相关人员及部门,否则可能发生因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的法律后果。

原文源自:中国公证网-www.chinanotary.org

(责任编辑:杨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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