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背景
夏先生与袁女士婚内育有一女儿小夏年仅12岁,2年前,夏某与袁女士在民政局协议离婚。
双方达成协议:未成年女儿小夏的抚养权归袁女士,住房一套归袁女士个人所有(不久后该房拆迁,补偿拆迁款60余万)。
今年9月,袁女士因交通事故去世,在办理袁女士60余万存款继承事宜时,袁女士的父亲袁老(袁女士的母亲已去世)与夏先生产生争执,一起走进公证处寻求帮助。
夏先生:我作为小夏的监护人,她继承的遗产应当由我管理才对。
袁老:你跟我女儿离婚后,她就外出打工去了,外孙女小夏一直跟随我生活,小夏所继承的遗产,应当由我管理。
谁是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只有当父母均去世之后,才出现指定监护人的情况。
谁是法定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夏先生作为小夏的监护人,在本继承案中是唯一合法的法定代理人。
离婚影响子女关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夏先生与袁女士虽然已经离婚,但两人与子女的关系没有任何的法律变更。
离婚对监护权有影响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
抚养权和监护权是二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也不同。离婚之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不会因离婚而取消。
公证员: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夏先生是小夏的监护人,即使他已与袁女士离婚也不会改变与子女的关系,而且夏先生也是本继承案中唯一合法的法定代理人。
根据民法总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等。
公证员:袁女士去世后,其遗留的存款作为遗产,按照法律规定,继承人为其父亲袁老、女儿小夏。其中作为小夏的继承份额,应由其监护人夏先生代为管理。
袁老:我已经取得了女儿交通事故赔偿款,其他子女也会赡养我,遗产份额就留给小夏吧。
夏先生:我会保管好留给小夏的遗产,生活上也尽力照顾袁老。
随后,公证员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办理了继承公证。当事人争吵而来,和气而归。
中国有一句古话,法理不外乎人情,法律是强硬的,情感却是柔软的,法律服务也能温暖人心。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在袁女士外出务工的情况下,小夏由其外祖父照顾,属于小夏的监护人袁女士将部分监护职责委托其父亲代为监护。
该代理行为,不会发生监护人身份的转移,该行为属于“监护职责”的委托。
(责任编辑:杨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