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分钟,让你get《知识产权保全证据公证指南》

◆背景◆

知识产权保护是重要的国家战略,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已被纳入国家战略。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精神,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推动健全完善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近期,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联合印发《办理知识产权保全证据公证指南》,从规范和指导知识产权保全证据公证办理,强化公证证据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有效运用角度,确保公证职能的有效发挥,契合知识产权保护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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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

根据公证工作实际和法院审判对知识产权保护证据效力的需要出发,《指南》从四个方面进行了强化和创新。

突显电子数据保全

基于电子数据具有易删改、易灭失、不易保存等特点,《指南》对保全证据种类的划分特别新增了电子数据,列明了多种证据载体,并对保全使用的电子设备作出了明确要求,强调进行清洁性检查,通过记载和录像对保全行为留痕,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细化“匿名取证”工作要求

《指南》对匿名取证的过程作了细化要求,明确在办理侵权物品购买、影视及歌曲作品等保全公证时,公证人员可以不公开身份,但必须亲临现场,并制作工作记录,取证过程中取得的票据、单据等凭证,公证机构应当收存原件。

强化保全的客观性

《指南》中明确规定公证员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公证机构只是就需要证明的事实或行为作忠实记录、描述。同时规定了证人证言的公证书中可载明:“本公证书仅证明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不对证言真实性作出证明。”,为当事人在今后解决纠纷中对已发生的相关事实或行为提供客观证明等,解决当事人对公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证据关联性、证明力的混同问题,降低因认识上的误解引发公证执业风险。

拓宽公证服务渠道

《指南》中明确了经当事人同意,法院可委托公证机构代为调查取证,同时,法院依职权决定调查取证的,也可以直接委托公证机构调查取证。这一条款把证据保全公证从诉前延伸到诉中,表明了法院对公证职能作用的充分肯定,也对当事人更好地履行举证义务提供了有利支撑,拓宽了公证服务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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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

2013年至2017年:我市公证机构共办理知识产权公证事项2.3万件,其中著作权公证事项0.4万件,占17%商标权公证事项1.1万件,占48%专利权公证事项0.6万件,占26%其他知识产权公证事项0.2万件,占9%。

法院审判过程中对公证证据的认可度和采信度较高,近三年审理的涉公证证据知识产权一审案件调撤率逾六成,尚无公证证据未被采信的情况。

2015年至2017年,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1.87万件,其中,涉公证证据的案件1.45万件,占案件总数的八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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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

《指南》对充分发挥公证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固定证据的作用,规范公证保全证据的内容与程序,进一步推动公证在诉前、诉中证据的收集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同时也为围绕知识产权创造设立、运用流转、权利救济、纠纷解决、域外保护等环节提供公证服务,实现对知识产权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保护打下了坚实基础,为公证与诉讼携手推进我市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原文源自:中国公证网-www.chinanotary.org

(责任编辑:杨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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