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个案看公证在专利保护中的作用

从个案看公证在专利保护中的作用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黄欣

我是2000年大学毕业后选择在东方公证处从事公证工作的,多年来办理过诸多公证事项,但主要业务还是集中在保全证据,其中大量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包括专利保护。个人认为,随着上海科创中心的建设,当事人专利保护意识明显增强,申请办理公证保护案例明显增多,充分凸显公证在保护专利中的作用。

2019年3月27日,某隔膜制品有限公司向本处申请办理了保全证据公证,其称拥有相关生产技术,已经汇总整理成相关技术资料和录像资料,申请对于上述技术资料、录像资料等封存,并就此申办保全证据公证。

受理本案后我发现当事人申请角度的独特点,和别的申请人申请对于侵权事实固定的原因不同的是,当事人称为保护其专利的在先使用权,故申请对于其现拥有的相关生产技术使用情况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所谓专利权的在先使用权,是指行为人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其行为按照专利法规定不视为侵权。因申请专利是以公开换保护,不少在先使用人已经掌握了专利技术方案,但是由于其未向公众公开其技术,故可以算作商业秘密。如果将来一旦有其他人掌握同样的技术并申请专利,专利权人可能告其侵权。故作为先发明人,在其完成其技术方案的时候,他就面临着保护模式的选择问题,即是向公众公开还是保密,这个完全是先发明人自由选择。不少企业认为公开其生产技术更容易被他人仿制造成其权益有损,但面临将来可能的专利纠纷风险,故更愿意采用保密的方式进行保护。因公证是不对公众公开的,故通过公证的方式对于其进行保护,对于企业来说是多了一个选择。

在另一案例中,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对该公司制作有关中秋礼盒图稿的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公司称因之前常有其他公司仿冒其礼盒设计的情况,故为证明其设计的原创性,该公司设计人员使用公证处电脑进行礼盒图稿设计制作的过程被拍摄成录像,设计完成的图稿及设计过程的录像带均在本处存档。著作权登记部门规定,登记需要提交作品原件及复印件、作品说明书(说明创作构思、作品主要特点及内容等);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申请登记的,还需提交作品照片两张;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保全证据公证方式完整固定其了作品的独立过程和作品产生的时间,客观上起到了著作权登记的作用。

一直以来,保全证据公证更多的是当事人对于侵犯其权益的事实予以固定。随着当事人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意识的加强,这类对于防范将来专利纠纷的公证申请现在日益增多。在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框架下,因保全证据公证的相应灵活性,在知识产权保护中也有其独特的作用,给了当事人更多的选择。

2000年,当我使用拨号上网耐心等待网页刷新时,是无法预期现在的家庭网速都是500兆,下载个电影也只要几十秒。当时我承接了一项当时算是新颖的网页保全证据公证,感觉进入了一个新的公证领域,让我知道了很多“原来是这样”。在彼时的我也是不会想到在2019年的今日,电子证据保全证据已经成为我处业务种类和数量均众多的公证类别。也许,此时此刻的我即使穷尽我的想象,还是无法预期区块链、大数据对于我们整个社会、我们行业会有如何的颠覆和改造。

201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于印发了《“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工作目标也是““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在全系统得到广泛应用,“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基本形成”。法院以及公证处对于区块链等技术的尝试,可见知识产权保护将在在借助互联网等信息平台和构建数据库后得到深一层次的领域发展。

很多互联网公司的核心价值在于公司的数据和技术,互联网公司的迅猛发展也许会促进其对于数据保护需求的增加。公证处可以是传统的,也可以“互联网+”。公证人也可以“互联网+”,也许这样公证更会有想象力。

(责任编辑: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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