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 | 公证提存引入环境资源损害类公益诉讼

11月14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与杭州互联网公证处、杭州市江干区城管局、鱼种场及非法捕捞水产品系列案相关当事人召开了损害赔偿处理会暨第二次诉前会议。当事人与鱼种场达成协议,并就协议中约定的款项自愿办理提存公证。相关款项将根据渔业主管部门的指令,专款用于从鱼种场购置鱼苗,并统一至钱塘江流域增殖放流。这是杭州互联网公证处首次将提存引入环境资源损害类公益诉讼案。

首次 | 公证提存引入环境资源损害类公益诉讼

首次 | 公证提存引入环境资源损害类公益诉讼

案件回顾

今年3-4月,王某某,吕某等7人在禁渔期内于杭州市江干区九堡街道钱塘江三号坝附近水域,利用网购的电鱼工具在钱塘江干流的禁渔区进行非法捕鱼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其中五名涉案人员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已涉嫌犯罪。

案件处理

五名嫌疑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当处以适当罚款。通过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五名嫌疑人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将缴纳相应的罚款,罚款将用于购买并放流鱼苗,希望能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适当的补救。几名犯罪嫌疑人均认罪悔罪,检察机关将根据各犯罪嫌疑人后续情况依法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

首次 | 公证提存引入环境资源损害类公益诉讼

为了更好地解决公益诉讼环境资源赔偿金缴纳、保管、使用监管问题,依托杭州互联网公证与江干区检察院建立的协作机制,此次案件中首次将公证提存引入环境资源损害类公益诉讼案。案件当事人在公证员的见证下与鱼种场代表签订提存协议,协议赔偿款采取公证提存方式,引入公证监督实现专款专用,得到渔业主管部门高度认同。

Tips

何谓提存公证

提存是指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或其本人的利益而将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交于公证机构寄托、保管,在条件成就时,由公证机构将提存物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公证机构为检察机关提供检务辅助服务,推动了政法一体化协同办案,促进了检察院办案质效的提升。杭州互联网公证处今后还将会继续与公检法机关做好联动,深入推进“数字法治、智慧司法”建设,为社会提供更优质、更便捷的公证服务。

(责任编辑:赵暖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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