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公证书圆梦百岁老人

“真是太谢谢你们了,老了有人管,谢谢你们圆了我安享晚年的梦!”耄耋老人秦某拉着公证员的手激动地说。

98岁高龄的秦某本应安享天伦之乐,可最近却为自己的养老问题发了愁。秦某的丈夫很早就去世了,夫妇二人未生育。向某夫妇是重庆市某地的一对夫妇,三十年前经人介绍来到秦某家与其共同生活,照顾秦某的生活起居。秦某也非常认可向某夫妇,两家人生活在一起,性格脾气都比较相投,早已融为一家人。然而随着年龄的增长,秦某心里越发感到不踏实,担心有一天向某夫妇会离开这个家,怕自己以后没人管。也为此事向村干部反映,想留住向某夫妇,负责自己的生养死葬,并且表示愿意在其百年以后将自己名下的一处老宅院留给向某夫妇。于是,在村干部的陪同下,秦某、向某夫妇来到公证处准备办一份遗嘱(遗赠)公证。

公证员在了解来意后,认为这样的情况更适合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属于双方的法律行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因此,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可以更有效地保障秦某生前的权益。

在公证员耐心细致的解释下,秦某和向某夫妇都觉得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较为妥当。公证员免费起草了遗赠扶养协议并为其申请法律援助,免费为其办理了公证。

在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的今天,类似这样“老无所依”的情况还有很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4条规定:“鼓励公民或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其他扶助协议。”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这种双向有偿的行为不失为一种解决养老问题的好形式,能够使他们的老年生活得到法律上的保障,并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终,从而促进社会更加和谐、美好。

小贴士:

1、我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2、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责任编辑:陈睿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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