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好这些公证,更好地保障孩子的权益

    六月一日国际儿童节,是一个为保障儿童权利的节日,为保护祖国的花朵茁壮的成长,除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外,公证法也在诸多方面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了保护,最重要的是,从根源上避免了未成年人利益被损害。那么,具体有哪些公证事项与未成年人息息相关呢?

一、小孩出国旅游、游学、夏令营……

在国际化的今天,为了拓宽孩子的眼界,不少学校都有带学生出国游学、夏令营等活动,亦或是父母带小孩出国亲子游、探亲等等,这就需要为孩子办理相关公证事务,如出生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委托公证、出生医学证明公证、出行同意声明书公证等。

二、离子女抚养权归属

当父母离婚后,最大的问题莫过于孩子的抚养,当原获得抚养权一方无法再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保障及必要的关爱,而另一方完全有能力做到。为了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变更抚养权是最好的选择。

而变更抚养权时,如果还涉及到子女户籍迁移、出国等问题,有些部门可能会要求对抚养权协议进行公证。

三、不得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1、遗嘱公证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2、保证书公证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如抵押、出售未成年人房产的保证书公证,保证不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四、将房产赠与未成年人子女

父母可以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吗,答案是可以的。

在办理赠与公证时,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作为受赠人一方时,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公证处可以为其出具受赠书公证。

五、监护公证

当您前往的国家(地区)要求证明相关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监护人身份时,公证处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依法对您具有监护身份这一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进行公证。

六、提存公证

提存是指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人交付的标的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熟时交付权利人的活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遗产管理人、立遗嘱人或赠与人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均可将相关财产在公证处提存。

七、收养公证

1、事实收养公证:事实收养公证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予以证明的活动。此项公证适用于1992年4月1日以前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一般适用于户籍迁移或户籍登记之用。

2、收养关系公证:收养关系公证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当事人之间收养关系真实、合法的活动。本公证事项适用于非事实收养而成立的收养关系,一般用于证明养父母子女关系之用,以收养人为申请人,被收养人为关系人。

3、认领亲子公证:认领亲子公证是公证处根据您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自愿认领非婚生子女或者失散子女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一般适用于生父认领亲生子女的情况,也适用于生父母认领失散子女。以生父作为第一申请人,生母作为第二申请人,被认领人为关系人。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仅在于公证,最重要的是一颗关爱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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