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因故不能出庭,证人证言公证来帮忙

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证人证言在举证质证、认定案件事实真相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如果证人因故不能出庭作证

怎么办?

案例:

某公司股东张某因变更公司登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依据5年前的股东会决议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依法变更登记为张某自己。申请人罗某作为该公司股东之一,也是知道该案件事实情况并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言的人,有义务出庭作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出庭作证,是证人的法定义务,出庭作证是原则,不出庭作证是例外。

由于罗某个人身体原因,不能亲自出庭作证,特到公证处来申请办理保全证人证言公证,以保证在不能出庭作证的前提下可以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证据的合法性,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

证据是诉讼维权关键之所在,诉讼中当事人的立论观点都需要证据的支持,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种类中的一种,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证据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六十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经公证员调查核实和审查罗某提供的相关材料后,并向罗某解释了办理证人证言公证的相关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后,罗某在公证员面前亲自书写证人证言,并由公证人员进行拍照固定和保存证据,及时为申请人罗某出具了公证书。

什么是证人证言公证?

证人证言公证,是保全证据公证的一种,是指公证机构对证人提供有关证词的行为进行保全的活动。中国公证协会《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修订)》第三条规定:“保全证据公证的种类:(四)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保全。

中国公证协会《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修订)》第十二条规定:“保全证人证言,可以由证人在公证人员面前亲笔书写证言,或者由使用证言的当事人在公证人员面前对证人进行询问并作出记录,必要时也可以由公证人员对证人进行询问,公证人员可以酌情采用录像、录音等方式保全证人证言形成的过程。”

公证课堂:

证人及当事人应当携带相关的证明材料,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处并不对证人作证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而仅对证人的身份和发表证言的行为进行证明。

保全证人证言对证人有着重要的作用,解决其因故不能出席作证的后顾之忧,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且为诉讼提供有力的证据,审判人员结合证人证言,对待证事实能作出更加准确的判断。

(责任编辑:陈睿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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