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闲话”识破的骗局

近日,宜丰县公证处在办理一起继承权公证时,公证员不经意的一句“闲话”识破了一个骗局——公证申请人李某故意隐瞒还有其他继承人存在的事实。

李某的父亲去世,李某和母亲来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笔录作完后,公证员故意问李母:“你的女儿在哪里发财啊?”母亲的回答让人惊讶——“在北京呀”。

因户籍机关的电子档案及死者社区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中均显示李父仅有李某的母亲、李某及弟弟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外地的弟弟已作《放弃继承权公证书》,所以李父遗留的存款就该由李某和母亲二人共同继承。现在又出现了一个女儿,那李某的“损失”可不小,李某坚持称没有女娣妹,母亲也顺着李某改口说没有女儿。为了切实保障公民权益,公证员亲自到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的社区了解情况,该社区工作人员称李某没有姐姐,并作了笔录;公证员又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调取户籍档案,可电子档案中确实没有姐姐的户籍信息。难道就真如李某说的没有姐姐吗?公证员还是不放心,又徒步八里走访了母亲的邻居,邻居称李某确有一姐姐,但邻居不肯在笔录上签名。公证员又回到派出所,道明了怀疑,民警告知本区电子档户籍信息是2006年以后才有的,派出所也是2006年新立,如果在这之前迁往北京的话就查不到。

公证员在了解实情后,向当事人详细解说了国家相关法律和隐瞒实情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李某终于承认他确实有个姐姐,李某嫌麻烦心存侥幸心理,企图蒙混过关,骗取公证书。公证员对当事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允许其严格依据事实重新提供证据材料,再按正常程序办理公证手续。此事件中,工作人员凭着对公证工作高度的责任感和细心敏锐的观察力,坚持严谨办证、依法监督和服务人民结合起来,成功识破李某的骗局,有效避免了一起错证、假证的发生。

公证普法:在《公证法》第四十四条中明确规定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江西省宜丰县司法局 任校辉 黄巢敏

(责任编辑:陈睿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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