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公证服务上门 便民专业深入人心

为适应老龄化社会对公证法律服务的需求,龙华公证处尝试进行探索性的创新和突破,担当老年人的“家庭法律顾问”、“家事生活规划师”,针对老年人群体的个体差异、根据个案特点结合当事人个性化需求为其量身定制公证服务方案,并推出“上门服务”的措施,既为有困难的群众带来便利,又增强了当事人的获得感和满足感。

近日,一位林先生前来龙华公证处咨询遗嘱公证的相关事宜,经公证人员的进一步沟通及详细了解后得知,林先生的父母名下有几处房产并且想对财产进行分配,但由于老人行动不便,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公证人员提前审核了林先生提供的与遗嘱有关的证明材料,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为林先生的父母设计了对应的公证方案,其中包括财产约定以及财产分配方案。

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龙华公证处随即指派了两名公证人员并配齐移动办证设备,来到林先生父母家中,为其提供遗嘱及配套综合公证服务。整个过程中,公证员与林先生的父母进行了良好的沟通,同时由公证人员进行了全程录像。

沟通结束后,公证人员也向林先生及家人详细分享了公证业务建议,切实解答了林先生的及家人的疑虑,获得了林先生及家人的信任和好评,本次上门公证服务得到了令人满意的、正向的反馈。

很多人都知道,设立遗嘱的方式有五种,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现行《继承法》第20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那么就意味着,在认定多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的效力时,公证遗嘱具有绝对的优先效力,以最后一份有效的公证遗嘱为准。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民法典》),《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一表述,看似取消了公证遗嘱的“绝对优先效力”。那么,自《民法典》施行后,究竟应当如何正确看待公证遗嘱的效力问题?公证遗嘱的作用从何体现?事实上,《民法典》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并不等于否定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而是由原先规定的公证遗嘱的绝对优先效力变成了相对优先效力,因为现实中常常存在这样一种情况:由于公证遗嘱的绝对优先效力,导致立了公证遗嘱之后,想要变更或撤销,只能采取公证的程序,而实践中,当事人往往由于身体健康、行动不便尤其是病重临终等紧急情况下,导致根本来不及采用公证的程序来变更或撤销原先所立的公证遗嘱,而临时采取其他口头、录音、自书等方式来改变或撤销公证遗嘱又面临无效的问题。因此,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绝对优先效力。但是,当我们结合《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来认知这个问题,其实就能明白,立法仍然保留了公证遗嘱的相对优先效力:

一、法定证据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其他形式所设立的遗嘱在诉讼中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由此可见,公证遗嘱在证明力上的优越性,仍是毋庸置疑的。

二、节约举证成本:根据2020年5月1日起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大家知道,“举证难”是诉讼的老大难问题,而公证遗嘱可以使当事人免于举证,避免“讼累”。加上办理遗嘱公证过程中,公证人员除了审查与当次设立遗嘱有关证明材料,还会以文字笔录及录像的方式对立遗嘱人的家庭状况、财产情况进行询问、固定,并存于公证档案,继承人日后发生争议进行诉讼时,很大程度上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从而减少继承人的举证成本。

三、社会公益性及公信力: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且公证机构有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公证员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公证执业保险制度,都足以从全方位保障公证遗嘱的公信度和执行力。

总而言之,即使《民法典》施行后,取消了公证遗嘱的绝对优先效力,但结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仍然保留了相对优先效力。从多年来公证遗嘱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的作用而言,设立公证遗嘱依然是人民群众定分止争、避免“讼累”的不二之选。

(责任编辑:陈睿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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