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漫家门,公证维权

2018年6月9日,举国瞩目的高考终于结束了,张先生一家的心情松懈下来,为了女儿备战高考,全家已整整紧张了三个月。终于考完了,该放松放松了。女儿提议去秦皇岛旅游,得到全家的响应。联系好旅行社,全家兴高采烈地出发了。

几天后,张先生一家返回包头,女儿带着旅游后的喜悦,说笑着打开家门,“啊……”一声尖叫传出,“怎么了?”张先生急忙挤进门里,却被眼前惨淡的一幕吓呆了,家里满目疮痍。走时整洁如新的地板现在满是污水和脱落的墙皮,天花板因墙皮的大面积脱落已露出了水泥,就连新买的床单上也布满了白一块黑一块的污渍,昂贵的床垫也被泡得一团糟。火上心头的张先生立即跑上楼与邻居理论,敲了半天门,开门的却是一位陌生的操着外地口音的女士。原来,早在5月份,楼上的邻居王某便将房屋租给了外地来包打工的李女士一家,就在几天前李女士因停水打开水龙头忘记关闭,来水后水溢了出来,由于家中无人,整个家全泡在水里,就连楼道也未能幸免。这才有张某一家进门时触目惊心的一幕。

急火攻心的张先生与李女士发生了激烈的争吵,要求李女士赔偿自家的损失,而李女士则称张先生家中损失与其无关,其只是租住王先生的房屋,出现问题应找王先生解决,把张先生请出了家门。张先生十分气愤,找到王先生,把自家受损的情况讲了一遍,要求王先生对自家损失进行赔偿。王先生认为房屋已出租给李女士,张先生的损失是李女士造成的,应由李女士赔偿,与自己无关。张先生碰了个软钉子,没办法只能在旅馆住了一晚。第二天一大早,张先生又找到了李女士,李女士百般推托,还是拒不赔偿。给王先生打电话,王先生也不接电话,最后干脆将手机关了。张先生看着家中的惨状,欲哭无泪。楼中的其他邻居十分同情张先生一家的遭遇,纷纷给张先生出主意,有人说:干脆去法院起诉,看法院怎么判。旁边又有人插话到:“去法院起诉得讲事实讲证据,我儿子就是学法律的,听他常讲,去法院起诉从受理到判决最少得几个月的时间,房子总不能一直这样放着吧,你让他们去哪儿住,总不能一家老小睡马路吧。”大家你一言我一语,张先生的头愈发大了,我该怎么办呀?就在这时,一个声音又插了进来,“前两天有个公证处来宣传,发给了我两本书,好像提到你家这样的情况可通过办理公证解决。”“什么,快拿来我看看。”

张先生在阅读了天泽公证处刊发的《天泽公证》后,发现像他家这类的问题可办理公证,于是便按照书中的地址来到天泽公证处。公证员在仔细询问了张先生的情况后,建议张先生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因为,保全证据公证能将受害方容易灭失的相关证据记录下来,方便受害方日后对损害事实进行举证。通过保全证据公证能把张家受损情况如实的记录和拍摄下来,且不影响张先生对受损房屋进行装修,同时张先生也不用担心房屋受损的现状被破坏,侵权证据灭失等。张先生大喜过望,按照公证员的要求,很快备齐了证明材料。通过张某的申请,公证员来到张某所在的小区,对张某家中受损情况进行了录相和拍照,并作了详细的记录。第二天,张先生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一家人再也不用打“游击”了。两天后,张先生到公证处领取了公证书。拿到公证书的张先生觉得邻里之间低头不见抬头见,为此事闹上法院终归不好,便再次找到李女士、王先生,并把保全证据公证书给他们看。李女士与王先生看到一目了然的照片,觉得以前的作法也确实欠妥,经过协商最终决定给张先生赔偿。这真是:小小一纸公证书,换来平安与和谐。

雅芳说公证

本案涉及的是一个法律名词————保全证据公证。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相应手段对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监督的证明活动。对于证据证明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均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二)……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张某一家所受到的侵害,可以采取诉讼方式进行维权,但在诉讼过程中,因我国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而张先生一家的特殊性在于,房屋被水浸泡,导致无法居住。向法院起诉,又面临着诉讼周期长,又要调查、又要取证,不利于张先生对证据的保护。通过保全证据公证,将张先生受侵害的事实,客观、真实、准确、全面的记录下来,则可避免因时间过长,证据灭失。近年来,随着老百姓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当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意外事件时都会想到用法律手段来解决,把侵害事实通过公证的方式固定下来,可以有效避免起诉时,在举证方面处于不利地位。

(责任编辑:陈睿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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