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证协会印发公证员助理管理办法

近日,山东省公证协会印发《山东省公证员助理管理办法》, 进一步加强对公证员助理的管理,规范公证员助理的从业行为,提升公证员助理的业务水平、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公证法律服务的新需求和新期待。

山东省公证协会印发公证员助理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

公证员助理是指在公证机构中协助公证员完成公证执业活动中各项辅助性工作的专职人员,可以从事解答公证业务咨询、协助执业公证员查询资料、参与调查取证等7项辅助性业务工作。

《办法》强调

公证员助理应当严格遵守公证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公证员指导下办理公证事务,禁止擅自以公证员的名义办理公证业务、擅自以公证员的身份接待公证申请人、以给付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等8项行为。

《办法》要求

公证机构对公证员助理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应当对公证员助理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质量、服务态度、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将考核结果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和设区市公证协会备案。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应调离公证员助理岗位,并由公证机构逐级报省公证协会注销备案。

《办法》强调

公证员助理在工作中实行问责制,公证员助理参与公证执业活动出现质量问题,由指导公证员承担相应责任。公证员助理因过错造成公证机构赔偿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三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文源自:中国公证网-www.chinanotary.org

(责任编辑:陈睿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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