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渝公证行业联合印发《四川省、重庆市公证机构协助核实办法》

为积极响应党中央提出的“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重大战略,贯彻落实两地司法行政机关及行业相关部署,7月29日,重庆市公证协会、四川省公证协会联合印发《四川省、重庆市公证机构协助核实办法(试行)》,切实解决公证行业发展中较为突出的异地核实难题,进一步推动川渝两地公证事业融合发展。

《办法》结合近年来川渝两地公证机构之间开展协助核实的实践经验,主要围绕协助核实的范围、方式、时限、费用、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办法》中将协助核实的范围界定为包括双方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的真实性,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涉及的需要查明的当事人亲属关系、婚姻状况等法律事实的真实性,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无法通过公开信息查询系统查询的有关部门、机构颁发的证书的真实性,承办公证员认为应当核实的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事实。《办法》明确了协助核实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委托书与受托核实形成核实记录与复函;委托公证机构认为核实内容简单、时间紧迫的,也可采用电话委托的方式进行;受托核实公证机构应委托公证机构或者当事人的要求,可以采取办理公证出具公证书的方式完成核实事项。《办法》要求协助核实的时限应当在受托公证机构收到委托核实函后法定30日内完成核实任务,因故不能完成或者无法核实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核实的公证机构。《办法》指出,对于公证文书真伪的核实,实行免费核实;对于需查明的事实的核实,根据双方的收费管理办法,异地核实费用属于协商收费事项,由委托公证机构代受托公证机构与当事人进行协商收取后,再转入受托公证机构账户,受托公证机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核实费用发票。《办法》中对相关责任也进行了明确划分,在法定核实期限内未完成核实工作,亦未函告委托公证机构核实进展情况的,视为未尽协助核实义务;对能够核实而确实不尽协助核实义务的,由其主管公证协会在行业内通报批评;受托公证机构核实不尽职导致核实错误的,应退还核实费用,并酌情承担公证错误的赔偿责任;因特殊情况无法核实导致公证事项终止办理的,应退还核实费用。

当前,围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川渝公证行业合作正处于扎实推进、全面深化的新阶段,协同服务成为了“双城记”下的新风景。本次川渝公证协会联合印发《公证机构协助核实办法》,按照既定进程落实双方议定的工作任务,有助于两地整合公证法律服务资源,有助于深化更多领域、更大范围、更深层次的互助协作,有助于推动两地公证法律服务一体化建设走深走实。

(责任编辑:陈睿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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