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户”的遗产如何办理公证

(2018)第4号(2018年3月28日答复)

问题:死者系某村五保户,生前在银行遗留有存款。死者未婚,无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因生前未订立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根据《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死者的遗产归死者生前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如果公证事项为继承权貌似与32条规定的“所有”不符。请问此公证的公证事项是什么?如果死者的侄子称生前照顾过他,尽过扶养义务,要求继承并领取上述存款,这种情况可否受理?应如何办理?

答复:

要解决此类问题,首先我们要梳理法律法规对于五保户遗产处理的有关规定,原《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1994年1月23日国务院令第141号发布)第十九条直接规定了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此条例已被2006年颁布的新条例所废止,但新条例未对五保户的遗产处理作出规定。

作为五保户,一般生前应该与供养单位订立有《五保供养协议》,协议中往往有关于遗产处理的条款,该条款也可以视作是其生前对遗产处理的一种表示,但从本案来看,死者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如死者生前没有订立《五保供养协议》,或者协议中没有关于遗产处理的条款,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公证是一种典型的非讼制度,即当事人有诉请而无对抗争执,本案中死者的侄子如确实对死者尽到了赡养及照顾的义务,应该可以分得死者的遗产,此属于《继承法》所调整的范畴,公证处可以通过询问村委会、邻居、死者生前好友等方式就侄子是否对死者尽到了赡养及照顾的义务进行核实,如情况属实,并征求五保供养单位的意见,确认无异议,可以为其出具取得遗产《公证书》。

对此类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也有明确的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公证书格式:(仅作参考)

公 证 书

 

( XX )XX字第XX号

申请人:A,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公证事项:取得遗产

申请人A因要求取得死者X某的存款,于二○一X年XX月XX日向本处提出公证申请,并主要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二、XX公安局XX派出所出具的X某的《户口注销证明》;

三、死某遗留的《XXXX银行储蓄存单》X张;

四、XX医院出具的住院收费票据一张;

五、XXXX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

六、证人XXX、XXX出具的《证人证言》各一份。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公证的意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当事人承诺所提供之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如其所作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虚假或有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所作的陈述和提交的权利证明、相关证据材料及有关人员、XXXX村村民委员会、经济合作社进行了核实,确认其所主张的以下事实:

一、死者X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于二○一X年XX月XX日死亡,生前户籍地:XXXXXXXXXX。

二、死者X某未婚、未发现其生育、领养子女。

三、X某的父母亲、祖父母、兄弟姐妹均先于X某死亡。

四、X某生前随A生活,依靠A扶养,直至死亡。

五、死者X某遗留有下列人民币存款:存于XXXX银行XX支行,存款账号123456,存款金额X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上述存款及其孳息属于死者X某的遗产。

六、申请人A称,死者X某生前无遗嘱及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处分上述权益,经查询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未发现被继承人立有公证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X某生前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XXXXXX村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出具的证明,X某生前与该村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所订立五保供养协议未涉及遗产处分,且该村委会及村经济合作社不要求扣回”五保”费用。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七、现A表示要求分得X某遗留的上述全部存款本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规定,死者X某的上述遗产归A所有,由A取得。

本公证书仅限用于提取上述存款使用,用于其他事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XX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

 

XX年XX月XX日

    

原文源自:中国公证网-www.chinanotary.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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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