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效力或不再优先 以后处理“身后事”可能遇到啥问题?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不仅涉及衣食住行和商业贸易,当然也包括如何处理“身后事”,随着家庭财富的积累,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遗嘱这一最为有效的生前财产处理方式。

       8月27日下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继承编部分,草案删除了现行继承法中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并规定如果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充分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遗嘱订立形式更加自由,是否会使处理“身后”财产变得越发容易?可能会遇到哪些问题?

       利弊:“意愿”与“程序”之惑

       在自1985年开始实行的现行《继承法》中,公证遗嘱因其严谨规范的形式,避免意思表达瑕疵,被认为是最能完整正确表达当事人意思的形式,具有优先效力。

       在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副主任钟良看来,规定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是因为其在程序要求上最为严格,能够更好地合乎法律和程序要求。不管是立遗嘱人的主体资格,还是当事人生前的意思表示,都能通过严格的程序予以确认,避免瑕疵。

       2015年,中国公证协会发布《中国公证遗嘱业务发展报告》,其中的一则数据也印证了公证遗嘱在纠纷解决上的优势: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裁判文书中,以关键词“公证遗嘱”查询,共有1388条记录,其中反映公证遗嘱得到采信的有1345条记录,占96.90%,反映公证遗嘱未被采信的仅有43条记录,占3.10%(查询至2014年12月7日)。

       钟良认为,很多当事人由于法律知识不足,在订立公证遗嘱后,又以其他形式在生命最后时刻订立遗嘱,但遗憾不能生效,无法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处分财产,这是公证遗嘱很明显的缺陷。

       中华遗嘱库管委会主任、中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实践中发现,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导致在立完公证遗嘱之后再想要修改不太方便,立遗嘱人不仅要找到原来的公证档案,还需提供各种证明,限制了立遗嘱人表达和实现自己意愿的便利性。”

       陈凯还提到,并非所有的财产都能够订立公证遗嘱,例如已经拆迁以后得到的安置房的,虽然没有拿到房本却依然是合法取得的财产,但在订立公证遗嘱时会存在障碍。

       挑战:“若无专业帮助,可能存在瑕疵”

       草案的修改意味着,当出现多份不同形式的遗嘱时,公证遗嘱不再位居高阶不可推翻,而是与自书遗嘱等其他形式的遗嘱,拥有同等的遗嘱效力。陈凯认为,这更多的是为了维护公民处分财产的自由,提供便利性,是一个进步。

       这项修改会使我们处理“身后”财产变得更加容易吗?

       钟良认为,此次修改最大的好处是意思自治方便大众,但就处分财产而言,任何国家处理都是相当慎重的,若大众的行为太过于随意,反而会引起财产经济方面的纠纷和管理障碍,更不利于自己遗愿的达成。陈凯也认为,草案取消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同时,也产生了新的挑战,“老百姓在订立遗嘱时,如果没有得到专业帮助,可能会存在各种瑕疵,更容易引起矛盾。”

       如何来应对这种弊端?陈凯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个人认为,在取消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同时,法律上可以鼓励公民向第三方遗嘱服务公益机构或社会组织办理登记,对遗嘱登记的形式予以认可。经过专业人员的见证,可以防止纠纷和遗嘱下落不明,既确保了专业性,也保证以后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

       变革:打印、录像等遗嘱形式纳入草案

       此前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我国仅有五种法定的遗嘱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随着时代的发展,继承编草案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陈凯认为,这是因为“手写习惯被打印习惯取代,打印遗嘱也是顺应社会的需要。”“但打印遗嘱很难证明当事人订立时的状态,也很容易伪造,因此草案针对打印遗嘱规定了特殊的要求:不仅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还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公证遗嘱或失去优先效力,这项规定会对公证处业务造成实质影响吗?从事公证行业多年的钟良并不这么认为,“到公证处来订立遗嘱,是出于内心自愿的选择,对公证和法律的一种信任,并非是因为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成都商报记者陈柳行

       新闻链接

       立遗嘱,这些细节要注意

       遗嘱要想发挥作用,首先必须要没有瑕疵。草案赋予了个人在订立遗嘱方面更多的自由,那么如果不选择第三方遗嘱服务机构,在自行处理遗嘱订立事宜时,不同的遗嘱,形式上应该注意哪些细节?

       自书遗嘱:需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不可以由他人来代为书写或者记录遗嘱的内容;亲自签名,不允许他人代替立遗嘱人进行签名,也不可以加盖私章、指按印或者其他替代签名性符号来代替;需注明日期。

       代书遗嘱:至少有两个见证人同时在场,须全程见证遗嘱的订立;见证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与继承遗产及遗产继承人均无利害关系;由见证人其中之一担任代书人;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均需签名,并注明日期。

       录音遗嘱:由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录音遗嘱需可以完整清晰地还原声音信息。

       口头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只能是无利害关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前提是当事人处于危急情况,包括当事人处于生命垂危状态、发生让人随时有生命危险的天灾人祸状态或者是人命关天的战争状态等;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恢复了采用其他方式立遗嘱的能力,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录像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

原文源自:中国公证网-www.chinanotary.org

为您推荐

发表评论

(责任编辑:杨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