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案例—区政府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保全证据案

文|韩永启  

【要点提示】

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条例》), 2001年6月13日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根据《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必须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取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关于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

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区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行政裁定书,区政府依据该行政裁定书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而是属于司法行为的延续,公证处根据区政府征收部门的申请对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属于司法辅助的范畴。

【公证案例索引】

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出具的(2018)冀石太证经字第XXX号《公证书》

出证时间: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文中出现的人名均为化名。

【案情介绍】

石家庄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因城市道路改造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人武先生未与区政府下设的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在此情形下,区政府依法应对武先生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该决定就补偿方式、过渡方式及过渡期限作出安排,并告知武先生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武先生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而后,区政府作出《催告履行通知书》,限武先生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选择房屋征收补偿方式、腾空被征收房屋,并对《催告履行通知书》送达过程办理了保全证据公证。催告期满后,武先生仍然无动于衷,区人民政府根据《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由申请人石家庄市某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的征收部门(也就是征收办)向公证处申请对本次强制执行中强制腾清房屋的过程以现场拍照、录像的方式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经研究认为区政府实施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该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属于司法行为的延续,公证处办理该公证属于司法辅助事务,公证处依法办理了该公证。

【公证书全文】

公 证 书

(2018)冀石太证经字第XXX号

申请人:石家庄市某某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石家庄市某某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于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向我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王某某在向我处提交的《公证申请书》中称:“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11月10日向武某某作出《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x政征补【2017】x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政府依据上述相关规定于2018年6月13日向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对武某某作出的《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中的决定事项,即对武某某位于石家庄市某某区某某街9-1-505号房屋腾清屋内所有物品,并将房屋交付于石家庄市某某区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迁的“裁执分离”强制执行模式,石家庄市某某区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2018)冀0104行审x号《河北省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x政征补【2017】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由申请人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该判决已经生效,石家庄市某某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是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某某区人民政府委托我单位办理本次强制执行相关手续[U1] 。本次强制执行x政征补【2017】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定于2018年7月24日实施,为了保存证据,特申请公证处对本次强制执行中强制腾清房屋的过程以现场拍照、现场录像的方式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强制执行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物品被腾出之后由石家庄市某某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另行安置和保管。

申请人石家庄市某某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向我处提交了《公证申请书》、《授权委托书》、《介绍信》、身份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x政征补【2017】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冀0104行审x号《河北省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政府公告》等相关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我处于当日受理了该公证申请,本公证员与公证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接谈,并告知其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早上6:16分,本公证员及公证人员张某跟随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政府所组织的相关工作人员来到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某某街的xxxxxx南延项目铁路工程段宿舍拆迁区域,公证人员张某使用本处的数码摄像机对该拆迁区域及周边场景进行现场录像,因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政府所组织的相关人员清理拆迁区域,6:22分暂时关闭摄像机。

7:43分开启数码摄像机,开始进行现场录像,在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政府所组织的相关工作人员的引领下来到铁路工程段宿舍9号楼1单元505室,本公证员使用本处的数码照相机,公证人员张某使用本处的数码摄像机及记录仪,以现场拍照和现场录像的方式对某某区人民政府所组织的相关工作人员强制开启房门及强制对房屋内物品腾空过程进行了保全证据。

对铁路工程段宿舍9号楼1单元505室保全证据行为,于当日上午9:10分结束。

接着,于9:27分在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政府所组织的工作人员引领下,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张某来到铁路工程段宿舍9号楼1单元地下室[U2] ,工作人员指认标记为401东侧的地下室为武某某的地下室,公证人员张某使用本处的数码摄像机以现场录像的方式对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政府所组织的工作人员对地下室内物品腾空过程进行了保全证据。

当日上午9:37对地下室内物品清点腾空保全过程结束。

上述过程本公证员制作了工作记录。

上述保全证据行为结束后,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张某回到我处,将现场拍照、现场录像所使用的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记录仪交与我处公证人员李某泽。由我处公证人员李某泽将上述设备中存储的现场拍照、现场录像所取得的数码照片、视频文件电子数据拷贝到我处服务器。

上述过程中我处公证人员张某使用数码摄像机进行现场摄像,共取得视频文件4段,使用记录仪进行现场录像共取得视频文件5段;本公证员使用数码照相机进行现场拍照,共取得数码照片16张。我处工作人员李某泽使用我处的电脑刻录设备将上述过程中使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4段视频文件的电子数据刻录至一张空白光盘,共刻录光盘一式三张(以下称第一张光盘);将使用记录仪拍摄的视频文件5段和使用数码照相机拍摄的数码照片16张刻录至一张空白光盘,共刻录光盘一式三张(以下称第二张光盘),我处将第一张光盘和第二张光盘装入同一个信封内进行封存。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袋内装有经封存的光盘两张,第一张光盘存储上述过程中我处公证人员张某使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4段视频文件的电子数据,第二张光盘存储本公证员使用数码照相机拍摄的16张数码照片的电子数据和公证人员张某使用记录仪拍摄的5段视频文件的电子数据。上述视频文件和数码照片的电子数据完整,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本公证员制作了现场工作记录由我处存档。

附:经封存的光盘2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案例评析】

一、强制执行区政府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必须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务院《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照《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过程中政府不能进行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公证处办理该保全证据公证属于司法辅助事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中区法院依据该规定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案中区政府依据上述行政裁定组织实施强制执行,系根据审执分离原则,由区政府依照人民法院准予执行裁定,组织实施强制腾空房屋的行为,此属于人民法院司法行为的继续,而不是行政行为,因此说,公证处办理该公证应属于司法辅助的范畴。另外,区政府下设的征收办是区政府依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区政府委托房屋征收部门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相关手续,申请人主体适格。

三、办理该保全证据公证,不适用《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

对根据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书》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进行保全证据公证,不适用《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的办证程序,该细则的实体法依据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该条例已经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取代,该强制执行行为属于司法行为,与行政强制拆迁性质不同,因此办理此公证不适用《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

四、公证处的告知

公证处受理该公证时,告知房屋征收部门,公证处根据征收部门的申请,以现场录像、拍照形式对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过程中所涉房内物品的有关情况、现状进行保全证据,如果将物品腾出房屋后,造成物品毁损灭失,则保全证据公证书可以作为被执行人的证据,要求执行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该保全证据公证并不是保护执行机关的利益,而是公证处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保存、固定客观事实,如果所保全的证据(公证书及所取得录像、照片等)对执行机关不利,被执行人要求查阅,执行机关应当允许,如果执行机关不允许查阅,被征收人作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向公证处提出公证复查,公证处有权向其出示所保全的证据。通过上述内容的告知,充分体现公证不偏不倚的中立性的角色,也能促使执行机关依法执行。

公证处还告知征收部门,本次强制腾房虽然是司法行为的延续,但是区政府作为强制执行的实施者,也应当遵守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对此还应告知房屋征收部门《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本次实施强制腾房行为,需要在天亮的时间进行,不得在夜间进行,石家庄市的日出时间在互联网上都能查询到,因此实施该行为必须在日出时间之后。

上述告知的内容记入了询问笔录。

五、结束语

现在法院面临着案多人少的局面,法院系统在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这给我们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带来契机,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必须提高我们公证员的法律素养,公证员做好此项工作,不仅要加强对民商事法律知识的学习,同时还要加强对诉讼程序法的学习,使我们的公证员真正成为法律专家,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才能游刃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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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