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是什么?“提存”公证如何办理?

身为法律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小编经常听到许多朋友问这样的问题,“提存”是什么东西?甚至有些从事法律服务行业人员也会有这样的疑问。但他们的疑问较“提存”是什么,这样的问题要深一步,“提存”公证如何办理?在此小编来“白话儿”一下。呃,不是,小编来普及一下法律专业知识。(这样一说连小编自己都觉得格调高了许多呢)

提存,是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责任的制度。

算了,小编还是用“白话儿”文来说吧。

“提存”是什么?“提存”公证如何办理?

举第一个栗子……呃……例子

张三租李四的房子,合同未到期李四想提高房租,直接抬价因为有原签合同规定了合同期内不能提这么高,李四就想了个“好”办法:张三来交房钱时自己故意躲起来不收,等过了原签合同中约定的交房租日期再露面,说张三“逾期未交房租”,违反了合同约定……这样就有理由提高房租了。可是李四没想到张三有个律师朋友,给张三出了一个主意:实在找不着房东李四了,就把钱交到公证处(就是“提存”)。律师告诉张三,依据法律规定,从“提存”之日起,就算张三已经履行了“交付”的义务,这钱啊,就算是已经到李四的账上了。

再举一个例子

张三向李四借钱(利息并不高),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合同到期张三向李四清偿债务和利息。但合同的违约条款规定:“如果张三逾期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按每天应还款数额的5%计算违约金。”张三对自己还款能力很有信心,但是到了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却找不着李四了。张三急得象热锅上的煎饼……不是……象热锅上的蚂蚁……团团转了两天也没能还得了钱。过了几天,李四带着几个“道上的”朋友出现了:你违反了合同约定,没有及时还款,现在我们来计算“违约金”吧……(许多“高利贷”就是用这样的套路把借钱的人套死的)。

张三小胖友,如果这时你象第一个例子中的张三一样英明神武,你不慌不忙地拿出一份提存公证书,微笑着(一定要最大程度地显露出自己的和蔼,反正是在装X)对李四说:我就知道你们会玩这一手,我已经在借款到期日前把全部款项都交到公证处了,根据法律,公证处收到钱的那一天就算我已经还清了…

再举第三个例子

(栗子会不会太多了?)

张三通过中介李四订购画家王五的美术作品,李四因为王五作品一向价格不菲,所以对张三的付款能力有怀疑。张三看出了李四的不信任,虽觉得自己的心灵似乎受到一万点的暴击,但基于对李四作品的喜爱,主动提出:你对我有没有钱没信心,我对你能不能获得王五的作品有怀疑。我现在把钱交给公证处(提存),你拿着王五的作品直接到公证处取钱。李四对张三的意见欣然接受……最后,李四拿到了钱,张三得到了大师的作品……

肿么样?小鬼?现在明白什么是“提存”了吧。啊…………别扔砖头了,我好好说话还不行吗?大侠,小的刚刚向您介绍了什么是“提存”,您下回遇着事是不是会想着主动到公证处办“提存”了?真想?但你再想也不一定真能办成。啊……轻点轻点大侠,小的一定把知道的全告诉你,办提存公证是有前提的。

《提存公证规则》第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一)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二)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当事人申办前款所列提存公证,必须列明提存物给付条件,%&&&&&%应按提存人所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

所以,大侠如果真要遇着事想办提存公证,要么是原合同中约定过“提存”这事,要么就是“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的才行。还有,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债权人不领取提存物的,其请求权消灭,提存物应归国库所有。

大侠,小的知道的已经全招了。什么?您问来办这提存公证需要什么资料?这个小的也知道。如果是自然人,需要提供主体资格方面的证明(就是身份证、户口本),如果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除了要有主体资格身份证明以外(就是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明之类的),还要有单位的介绍信或委托书。无论是自然人还是非自然人,最主要的是你想向%&&&&&%处提存物品所依据的合同、协议之类的文件。大侠,我真的只知道这么多了…

延伸阅读

适用提存的情形有哪些

1、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2、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3、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除《合同法》以外的法律规定的其他与提存有关的情形

《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七十条规定:“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原文源自:中国公证网-www.chinanotary.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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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