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保护,这些内容你应该了解

引言:4月26日上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指出,中国将着力营造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全面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大力强化执法,加强对外国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杜绝强制技术转让,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中国愿同世界各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创造良好创新生态环境,推动同各国在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基础上开展技术交流合作。

这一天,也是世界知识产权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旨演讲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论述,更具有非凡的意义······

一、世界知识产权日

(一)2000年,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知识产权专门机构)第35届成员国大会上,中国和阿尔及利亚共同提出关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日”的倡议,将每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生效日)确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并获得通过。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目的是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的法律环境。

(三)2019年4月26日,是第十九个世界知识产权日。自世界知识产权设立日以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每年都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确定一个活动主题,各成员国应围绕当年主题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举办各种宣传活动。今年的主题是——奋力夺金:知识产权和体育;2018年的主题是——变革的动力:女性参与创新创造;2001年的主题是——今天创造未来。

二、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

近年来,在世界知识产权日之前,国家相关部门都会结合知识产权相关主题,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时间一般都是每年4月20日至4月26日,为期一周。2009年由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24个部门以“文化·战略·发展”为主题,联合举办了第一届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2019年3月中旬,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办公室下发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19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通知》把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等近20个部门纳为宣传周活动主办单位,要求各地方各部门,以“严格知识产权保护,营造一流营商环境”为主题,广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以“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为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知识产权包含的主要内容

知识产权是指依法享有对智力劳动成果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是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以及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总结起来,知识产权的类型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文学产权),包括文学艺术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依法享有的权利;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也称为产业产权),包含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制止不正当竞争、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货源标记、其它智慧成果等,专利权与商标权为工业产权的主要部门。

(一)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商标权。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在我国由于商标权的取得实行注册原则,因此,商标权实际上是因商标所有人申请、经国家商标局确认的专有权利,即因商标注册而产生的专有权。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三)专利权。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它是国家按专利法授予申请人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所享有的独占、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是新产品、新技术依法独占现有市场、抢占潜在市场的有力武器。在我国,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发明专利的技术含量最高,发明人所花费的创造性劳动最多。新产品及其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都可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涉及产品构造、形状或其结合时,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涉及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四、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表现

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三大类。包括而不限于:(一)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二)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三)变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四)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五)为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

五、公证在服务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职能作用

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加强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要支持和引导公证机构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围绕知识产权创造设立、运用流转、权利救济、纠纷解决、域外保护等环节提供公证服务,实现对知识产权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保护。

(一)在知识产权创造中的作用。为企业、科研院所和发明创造权利人的技术研发、技术改进等活动提供公证服务,做好对企业、科研院所和权利人在新技术研发过程中涉及的生产工艺流程及半成品、成品等证据材料的保全工作,防范新技术的泄露和纠纷的产生,保护技术创新;为企业新产品的委托开发或委托设计等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公证服务,帮助和指导企业、科研院所和权利人提高证据意识,及时为其办理保密、竞业禁止等协议公证,为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供法律支持;为作品、计算机软件等著作权登记前的创作过程提供全程公证服务。

(二)促进知识产权合理运用和有效流转。对权利人以协议、遗嘱、赠与等方式使用、传承知识产权提供公证法律服务,不断完善公证在知识产权的交易流转、财产继承和分割事务中的公证程序和方法,保障知识产权依法交易、分配、使用、继承,促进社会和谐;在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和竞价拍卖等活动中主动作为,积极介入监督交易活动,及时指出并纠正违法行为,确保程序公正透明、行为合法有效;为知识产权转让许可、知识产权合作、知识产权入股等知识产权交易合同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帮助当事各方审查合同条款的合法性,依法核查合同各方当事人的签约能力情况,监督履约,保障相关合同资金的安全使用和知识产权的有效实施,预防和减少合同履行中的风险。

(三)加强对知识产权纠纷预防和调解工作。以公证的方式保管知识产权证据及相关证明材料,加强对证明知识产权在先使用的保全证据公证;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合同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为知识产权融资增信,提高履约率,预防和减少三角债,维护企业经营秩序和金融秩序;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对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等。

(四)充分运用公证手段维护保障合法权益。依据当事人申请,对市场(含电子商务)中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进行公证购买并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对经营者在KTV、影院等经营场所未经许可播放音乐、影视等作品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对展会现场展出商品涉嫌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对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集中销毁行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对网络文学、新闻、音乐、影视、游戏、动漫、软件等重点领域的侵权盗版行为实时取证,更好保障权利人权益。

(五)知识产权境外保护。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和引导公证机构积极做好“走出去”企业的知识产权境外保护工作,帮助企业对已经申请专利、获得专利权或已经生产、使用的产品、技术,做好在先使用、公开在先证据资料的保全服务,为企业境外专利申请、转让、许可、涉外诉讼和国际仲裁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支撑。

原文源自:中国公证网-www.chinanotary.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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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