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证公证

我国关于收养他人小孩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依法办理相应的收养手续后才能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收养登记证是为了规范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人应依法进行登记。表明被收养人由谁来监护,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

 收养登记证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所持有的收养登记证的真实性或其他文本与原本相互间的内容相一致予以证明的活动。

收养登记证公证办理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的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收养登记证;

3、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4、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1、申请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处可以受理其申请:

 ①申请人的户籍在本处所在地,非本地户籍的需提供在本地(一年以上)居住/工作证明;  

 ②收养事实发生地在本处所在地;

2、公证书用于美国、韩国、奥地利、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需要同时加做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系统会自动为您添加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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