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叔去世了,这样的侄女也能取得遗产!

叔叔去世了,这样的侄女也能取得遗产!

法律意见书巧助孝顺侄女取得叔叔遗产 

家住泰州市高港区许庄街道的杨大爷生前患有麻风病,因病致残一直没有结婚。杨大爷的父母早年去世,其生活起居一直由大哥杨某照顾。2011年,杨某因病去世,照顾杨大爷的责任落在了杨某的女儿杨女士及女婿张先生身上。多年来,杨女士一直对叔叔杨大爷尽心尽责,赡养着他。2017年,杨大爷查出肝癌,杨女士更是将杨大爷接到家中,悉心照料直至其去世,为其办理了殡葬事宜。

在整理杨大爷遗物时,杨女士意外发现一张7000元的银行存单。杨女士遂持存单前往银行要求取出存款。银行工作人员告诉杨女士,杨大爷已经死亡,取出存款需要办理继承公证。随即,杨女士便来到了泰州市祥泰公证处。

公证员根据杨女士的描述及其提供的材料发现,杨女士和张先生并不是杨大爷的法定继承人,再加上杨大爷生前既没有留下遗嘱也没有与杨女士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从一般情况看,杨女士不能以继承人的身份继承上述遗产,公证处无法为其办理继承公证。

面对存款无法取出的困境,公证员并没有简单将杨女士拒之门外,而是立即召集全体公证员开会讨论,商讨解决办法。

根据相关案情及杨大爷户口所在村委会、街道办出具的证明材料,公证员一致认为杨女士对杨大爷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中规定的可以分得杨大爷遗产的主要扶养人。但因杨女士非杨大爷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无法办理继承公证。故依据《关于推行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格式的通知》文件规定,公证员为杨女士领取杨大爷的存款遗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在《法律意见书》中,公证员对该案涉及的相关事实进行了详细陈述,并引用法律条款对事实进行了精准分析,最终提出了“杨大爷遗留的上述遗产应由其侄女杨女士一人分得”的法律意见(女婿张先生自愿放弃分得遗产)。

次日,杨女士持《法律意见书》再次来到银行,并凭借《法律意见书》顺利取走了叔叔杨大爷遗留的存款。

日常生活中,很多无儿无女的孤寡老人常常是由侄子(女)、外甥(女)等旁系晚辈甚至是无血缘关系的其他人进行赡养的。特别是随着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类似情况越来越多。这些赡养人的善举作为国家养老体系的重要补充,维系着整个社会的稳定和道德伦常。

当他们想通过公证的方式取得被赡养老人生前留下的遗产时,如果公证机构简单以“这类人非法定继承人”为由拒绝办证,可能有悖于法律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同时也会极大地打击其他同类人赡养孤寡老人的积极性,有悖社会价值导向。

在此种特殊情形下,公证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为依据,对客观事实进行法律分析,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很好地破除了赡养人领取孤寡老人遗产的难题,不但保障了赡养人合法权益,而且鼓励了赡养人的善行,弘扬了社会正气。

原文源自:中国公证网-www.chinanotary.org

(责任编辑:杨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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