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公证

 

离婚是一个沉重的话题,更沉重的是因为离婚引起的各种纠纷,一般情况下,离婚可以分为诉讼离婚或协议离婚,其中以协议离婚最为常见。

 

离婚协议公证一般指的是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公证不仅可以有效的保护当事人双方以及其家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和社会矛盾。同时,公证机构还会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与协议的合法性,以防协议因不真实、不合法而失效。

 

由此可见离婚协议公证的重要性,但办理了离婚协议公证不代表就万事无忧。

 

举个栗子

章某(男)与万某(女)一见钟情后便开始同居生活,俩人于2012年9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生育一子甲。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13年2月协议离婚,协议内容为:1、章某与万某离婚;2、婚生子甲由万某抚养,章某每月给付2500元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有存款5万,章某分2万,万某分3万。上述协议经公证处公证,但双方并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现双方就该协议内容是否有法律效力发生争执。

 

离婚协议公证的效力在于确认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能改变协议的生效条件。在上述案例中,即便章某和万某签订了离婚协议并经过公证,但由于双方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也不能生效。

 

因此,该公证可以为协议书加强法律效力,但并不是万能,离婚协议公证办理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办理了离婚协议公证并不代表婚姻关系的自动解除,婚姻关系的解除以双方在民政部门完成离婚登记手续为生效要件,离婚协议也是自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 在原判决、调解书或原协议尚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订立补充协议并办理公证的方式对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民政局出具的离婚协议内容进行明确、补充或者变更。但应当注意的是,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法律已经明确规定抚养系父母对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因离婚而消灭、变更,无论是否签订变更子女抚养权协议,父母双方对子女仍具有抚养义务,不得凭变更子女抚养权协议而免除义务,且对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双方在处理其抚养权问题有争议时,要遵从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保护原则,并征询未成年人的意见。

 

  • 对于离婚协议中有关未成年子女财产的约定,应当十分慎重,监护人代为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时,应当以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作为考量因素,如果不是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监护人一般不得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

 

4、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如何清偿的约定,只能作为内部之间处理债务的根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人),也就是说,对于婚姻关系期间的共同债务,第三人可以向夫妻双方或夫妻中的任意一方主张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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