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律协公协出台“免减费”新举撑经济惠医护

法制日报记者 丁国锋

江苏省律师协会、省公证协会2月17日印发《关于发挥律师、公证服务保障作用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主动落实疫情防控期间江苏省司法厅十项便民惠企措施落地见效,更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推动社会经济尽快恢复生机活力,并对医护人员实施多项惠医举措。

江苏律协公协出台“免减费”新举撑经济惠医护

通知中明确了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两个政策性“免费”的法律服务内容,包括省内因被采取隔离措施、被确诊隔离治疗或者因政府紧急管制措施而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劳动者,与企业之间产生的劳动合同纠纷仲裁、诉讼;省内涉及疫情防护必需品、病毒检测检验用品、病毒感染医疗药品生产的企业,居民生活必需品生产、供应的企业,因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需要而导致的其他合同依约不能履行的仲裁、诉讼纠纷。

通知还明确,对江苏省内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资金链断裂濒临破产的小微企业,各地律师协会要积极组织专项法律服务团提供免费法律体检,帮助研判风险制定处置方案;要倡导承办律师事务所根据企业实际困难按照自行订立的服务收费标准给予 30%-50%的减免。

对江苏省内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涉外企业因不能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国际贸易合同、国际工程合同等导致的法律纠纷,律师协会要组织律师帮助研究应对措施,及时指导企业向贸促会或公证处申请出具不可抗力证明文书;要倡导承办律师事务所根据企业实际困难按照自行订立的服务收费标准给予 30%-50%的减免。

通知要求公证机构提供一批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公证服务项目。其中包括,对就诊住院或被隔离、留观的,导致无法实际履行合同,或者无法准时返回工作、学习的,公证机构可依申请办理医院就诊证明、隔离证明或街道社区的隔离、留观证明等公证,证明个人隔离状态的真实性。

值得关注的是,该通知明确将对符合条件的医护人员,五年内免费律师服务。包括对受江苏省委省政府指派赴湖北疫区执行支援防控任务的医护人员本人所涉及诉讼法律事务;省内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职务被确诊受到病毒感染的医护人员本人所涉及诉讼法律事务;疫情防控期间表现突出受到市级以上表彰的医护人员本人所涉及诉讼法律事务。

同时,省公证协会还对上述医护人员,自文件印发之日起 5 年内,根据个人申请,免费办理民事类公证。

附 文件全文

一、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对江苏省内因被采取隔离措施、被确诊隔离治疗或者因政府紧急管制措 施而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劳动者与企业之间产生的劳动合 同纠纷仲裁、诉讼,各地律师协会要根据申请及时组织律师 志愿者免费提供法律服务。对于公民个人因在疫情中就诊住院或被隔离、留观,无法实际履行合同,或者无法准时返回工作、学习的,公证机构可依申请办理医院就诊证明、隔离证明或街道社区的隔离、留观证明等公证,证明个人隔离状态的真实性,便于有关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劳动权利,减轻或免除相关劳动合同责任。

二、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对江苏省内涉及疫情防护必需品、病毒检测检验用品、病毒感染医疗药品生产的企业,居民生活必需品生产、供应的企业,因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需要而导致的其他合同依约不能履行的仲裁、诉讼纠纷,各地律师协会要根据企业需求及时组织律师志愿者免费提供服务。

三、对江苏省内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资金链断 裂濒临破产的小微企业,各地律师协会要积极组织专项法律 服务团提供免费法律体检,帮助研判风险制定处置方案;要 倡导承办律师事务所根据企业实际困难按照自行订立的服 务收费标准给予 30%-50%的减免。公证机构对于因疫情影响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申办公证事项的,优先受理、 优先出证;对企业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等会议进行监 督保全,支持企业正常运转;为企业授信、借款、还款协议、 担保等合同办理公证,协助清收已到期往来款,对达成还款 协议的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协助企业解决 融资困难渡过难关。

四、对江苏省内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涉外企业因不能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国际贸易合同、国际工程合同等导致的法律纠纷,律师协会要组织律师帮助研究应对措施,及时指导企业向贸促会或公证处申请出具不可抗力证明文书;要倡导承办律师事务所根据企业实际困难按照自行订立的服务收费标准给予 30%-50%的减免。公证机构要依申请依法快速办理与疫情相关的不可抗力事实公证,为企业减轻或免除承担相关民事责任提供帮助;依法快速为企业办理因疫情遭受经济和财产损失的保全证据公证,为企业后续维权提供保障。

五、各地律师协会要强化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指导政府 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做好疫情防控重大决策法律审查工作, 对疫情防控涉及群众生命健康、经济安全、金融安全、社会 稳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做到“应审尽审”,帮助党委政府依 法科学审慎决策重大防控事项。公证机构要充分发挥公证社 会治理功能,免费为企业、个人等针对疫情的捐赠行为办理 公证,为有关部门或者公益性社会组织提存、保管、使用捐 款捐物提供公证服务,增强公益活动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据 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对社会紧缺物资的配发进行现场监督, 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配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取证, 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维护疫 情防控期间正常的市场秩序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各地律师协会、公证协会要加强对疫情所涉民事、 行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问题的研究。利用律师 协会、公证协会、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公证员微博、 微信、公众号等平台,针对疫情防控中的突出法律问题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组织编写法律知识问答,加强法律问题解读,做好劳动保障、卫生防疫、合同履行等重点领域法律法规的宣传。主动做好疫情所引发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倡导律师、公证员充分运用调解、和解等方法化解矛盾。

七、对受江苏省委省政府指派赴湖北疫区执行支援防控 任务的医护人员本人所涉及诉讼法律事务,自文件印发之日 起 5 年内提供免费律师服务;对我省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职 务被确诊受到病毒感染的医护人员本人所涉及诉讼法律事 务,自文件印发之日起 5 年内提供免费律师服务;对我省疫 情防控期间因表现突出受到市级以上表彰的医护人员本人 所涉及诉讼法律事务,自文件印发之日起 5 年内提供免费律 师服务。对上述医护人员,自文件印发之日起 5 年内,根据 个人申请,免费办理民事类%&&&&&%。

为您推荐

发表评论

(责任编辑:赵暖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