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免去陈中京等155人公证员职务的决定

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河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新疆等省(区、市)司法厅(局):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免去陈中京公证员职务的请示》(京司文〔2018〕93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免去尹朝存等两人公证员职务的请示》(京司文〔2018〕123号)、《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免去韩子勇公证员职务的请示》(津司报〔2018〕25号)、《河北省司法厅关于提请公证员免职的请示》(冀司〔2018〕136号)、《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提请郝伟盛等六名公证员免职的请示》(沪司〔2018〕143号)、《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提请对公证员陆俊淳免职的请示》(沪司〔2018〕144号)、《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提请对公证员李俊免职的请示》(沪司〔2018〕160号)、《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提请对施玉珏等4名公证员免职的请示》(沪司〔2018〕201号)、《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提请对公证员戚启明免职的请示》(沪司〔2018〕263号)、《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提请对宋芳等五名公证员免职的请示》(沪司〔2018〕322号)、《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报请免除董文西等6名同志公证员职务的请示》(苏司办〔2018〕99号)、《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报请免除薛寒等2名同志公证员职务的请示》(苏司办〔2018〕137号)、《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提请免去韩和林等10名公证员职务的请示》(浙司〔2018〕155号)、《安徽省司法厅关于提请免去王大年等七人公证员职务的请示》(皖司发〔2018〕51号)、《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提请免去陈金珠等4人公证员职务的请示》(闽司〔2018〕274号)、《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提请免去彭明权等22名公证员职务的请示》(豫司文〔2018〕75号)、《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提请免去崔长生等5名公证员职务的请示》(豫司文〔2018〕179号)、《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免去吴江波等10名公证员职务的请示》、《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提请免去李彦等11名公证员职务的请示》(粤司〔2018〕4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提请免去许俪娟等7名同志公证员职务的请示》(桂司请〔2018〕56号)、《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免去廖秋平等十三名公证员职务的请示》(川司法〔2018〕91号)、《贵州省司法厅关于提请免去袁群仙公证员职务的请示》(黔司呈〔2018〕38号)、《贵州省司法厅关于提请免去兰方明公证员职务的请示》(黔司呈〔2018〕48号)、《云南省司法厅关于报请免去张乔付等三人公证员职务的请示》(云司请〔2018〕48号)、《云南省司法厅关于报请免去张露波等二人公证员职务的请示》(云司请〔2018〕50号)、《云南省司法厅关于报请免去刘朝勇公证员职务的请示》(云司请〔2018〕75号)、《陕西省司法厅关于提请免去方圆公证员职务的请示》(陕司字〔2018〕60号)、《新疆司法厅关于提请免去吐尔逊·阿不力孜公证员职务的请示》(新司请〔2018〕5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四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免去以下155人公证员职务:

北京市 陈中京 尹朝存 薛冰洁 

天津市 韩子勇

河北省 师伟、李学志、张明兆、汤树艳、孙树林、刘书剪、毛敬军、戈凤群、宋林建、范伟强、王军叶、常秀红、刘士勇、张艳斌、李学英、王康生、杜娴娟、任崇杰、冯士军、董国通、李薇、张悦、郭章华、王玉、姜庆增、罗玉娥、云炳清

上海市 吕其兵、吴冬生、郑依彤、仇天昀、郝伟盛、戚启明、杜雯、宋芳、陈潇斌、李春晖、陈建丽、李俊、施玉珏、钱天余、施鑫康、张望、陆俊淳、戚清原

江苏省 董文西、王兵、陈芳、许映晴、杨丰、薛寒、房保国、张强

浙江省 盛慧丽、吴子平、韩和林、季学添、陈珊珊、吴琳芳、奚增权、季琴、杨颖、徐鑫龙

安徽省 罗亚民、王凌志、王大年、刘永杰、周建东、何勋、李海啸

福建省 刘清姐、周伦熙、陈金珠、王妙清

河南省 崔长生、卢尧灵、闫战宾、袁凯民、宋中杰、贾松玲、付松山、李秀真、王自钦、卢新胜、张同站、上官彩敏、李彩红、马久海、连福宇、王淑芳、王新生、李玉景、代娟、吕交通、张西斌、王伟星、王辉、彭明权、赵迎莉、王永爱、孙艳克

湖北省 吴江波、黄冠、王绍福、刘慧琴、笱涛远、程 琳、刘旭升、谢强、刘晓娟、王小霞

广东省 李彦、陈伟兰、张小丽、陈剑波、胡丽桦、王佼佼、黎泽铭、温建设、蔡婵婉、钟广府、尹晓嫚

广西壮族自治区 韦薇、方强、卜秋华、许俪娟、谢东乡、舒艳梅

四川省 刘仕群、张德兴、王晓昵、张忠永、袁丽、甘立刚、王萍、邹郁、方征韦、易雪艳、廖秋平、杨佳、梅惠容

贵州省 兰方明、袁群仙

云南省 张乔付、刘俊明、刘朝勇、代玲娟、魏亮、张露波

陕西省 方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吐尔逊·阿不力孜

司  法  部

201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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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