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办公证可预防多种纠纷

       很多当事人来公证处咨询房屋租赁方面的事情,还涉及到其它多种情况:有的是房屋租期已到,而承租人还继续占用房屋也不续交租金,但人都不露面,房主想请公证员给他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证明承租人屋内存放物品的状况;有的是租期未到,而出租人提出要涨房租,承租人想交房租而出租人拒收,承租人想请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将房租提存至公证处,证明他已履行了义务。

       概括起来,房屋租赁过程中经常出现的纠纷主要包括:1.租金违约纠纷,有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出租人要求房屋租赁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拒不付款,房屋租赁出租人要求终止合同,承租人不愿意搬出。2.损害赔偿纠纷,包括房屋损坏赔偿纠纷、人身财物损害赔偿纠纷、租赁房屋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纠纷、装修费纠纷等等。3.房屋租赁期间出售优先权纠纷。4.房屋转租纠纷。5.变更房屋用途纠纷。6.单方面解除合同纠纷等等。大多数情况下,租赁双方在达成租赁关系时,一般都不愿意主动提出申请办理租赁合同公证,而一旦发生纠纷有想通过公证来达到避免矛盾升级或诉讼的目的,可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在不具备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证处是不能受理相关公证的。

       因此,对房屋租赁双方而言,不论租期或租金多少,都要有较强的风险意识。如房屋租赁合同对违约或届满后由单方可以处置作出详细约定,合同经公证。一旦如此做了,日后如出现房客“跑路”,房东要求办理保全公证时,公证员无需再核实房客意思,便可进行公证保全。合同经过公证,对房屋租赁合同双方而言,有较强的约束力,也能防范房东的擅自提价。因此,为了防范租赁风险,特别是涉及租赁房屋面积多、期限长或者租赁商铺、写字楼这些标的高的合同,公证很有必要,以便一旦发生纠纷,便可高效、快捷、经济地解决纠纷。

原文源自:中国公证网-www.chinanotary.org

(责任编辑:杨奕)

为您推荐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