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走出去,公证能做什么?——以菲律宾某公司独家经销权公证案为例

文|廖毅、邹丽丹 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

【案情回顾】

2017年11月,四川A药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致电公证处公证员,咨询一份授权菲律宾B公司在菲律宾境内代理销售其研发产品的《独家经销协议》公证事宜。A公司是一家国内依法设立的主要从事生产、销售各类动物药品的公司,B公司是一家依据菲律宾法律设立的公司。公证员通过审查《独家经销协议》内容,梳理法律关系,确认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了公证事项,并告知了需要准备的公证证明材料。   

2017年11月9日,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与B公司总裁一同来到公证处。公证员分别对双方的身份进行了审查核实,同时要求A公司提供了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对外贸易经验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王某身份证等材料。而B公司则需要提供经过菲律宾外交部和中国驻菲律宾大使馆双认证的法人证书、总裁权利证明、总裁的护照。公证员在有资质的翻译公司工作人员协助下就《独家经销协议》内容与双方充分进行沟通交流,并对《独家经销协议》内容中所涉法律适用、争议解决、管辖法律、付款方式、交货、保密等条款提出合理化建议。公证员再次确认双方签署《独家经销协议》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及自愿性后,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与B公司总裁在公证员面前签署了《独家经销协议》。最后由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B公司持《公证书》申请办理了中国外交部和菲律宾驻中国大使馆的双认证后在菲律宾顺利独家经销A公司产品。

【争议焦点及结果】

一、动物药品生产、销售及进出口资格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为了审查A公司是否具备动物药品生产、销售及进出口资格,应当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等材料。以上证明材料可以初步证明A公司具有相应资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因此,为了进一步证明申请人的资质,公证机构可以要求其提供补充材料。

二、外商签署独家经销协议资格及其意思表示真实性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以是否有涉外因素,分为国内合同和涉外合同两类。在涉外合同中,最主要的是具有对外贸易性质的涉外合同,是指我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外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订立的合同。本案中的《独家经销协议》就属于涉外合同,确认合同主体身份及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尤为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B公司的总裁为本案的当事人一方,虽具备代表B公司签订协议的权利,但应当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主体是否为有效存在的法律主体以及主体是否有资格订立相关合同至关重要。本案中,B公司总裁提供了经菲律宾外交部和中国驻菲律宾大使馆双认证的法人证书、总裁权利证明文书来确认其具有签署《独家经销协议》的权限资格。

为了保障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公证员请有资质的翻译公司工作人员在公证签约现场提供翻译支持,同时《独家经销协议》以及公证询问笔录等均采用中英文双语进行书写,确保双方对协议内容均能够理解,确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三、《独家经销协议》的合法性分析

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有关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使用国要求先认证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和有关国家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及有关国际条约规定,一国的公证文书经过使用国外交机构确认或认可后,在该国具有与本国公证文书相同的法律效力。

法律适用上,《独家经销协议》应适用中国大陆法律管辖,根据中国大陆法律管辖和解读的中英文双语文本,如果发生中英文不一致之处,应该以中文文意为准。本案中B公司在菲律宾境内代理销售A公司生产的产品需要持有在菲律宾境内享有独家经销权的证明文书,该文书需要有公证机构的介入来证明双方签署该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并经菲律宾外交机构确认后方可在菲律宾境内发生效力。

【案件评议】

为认真贯彻落实我国“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以及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司法行政工作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意见》,公证行业积极响应。要求公证人需要学习、熟悉、了解“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涉外公证的特殊要求,国际条约规约、惯例,提升外语沟通能力,充分发挥涉外公证的优势,为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优质公证法律服务,为国内企业进行对外经贸活动存在的涉外法律风险给予合理化建议,维护中外企业的合法权益,助力国内企业“走出去”“引进来”。

本案属于涉外商事领域的问题,其公证经历为我国企业走出去丰富了经验。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签订各种协议需要公证的,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对外投资协议的具体内容一般适用国内法。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独家经销协议》适用我国国内的相关法律。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内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及公共利益。另外,公证机构适用的相关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我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需要在国外进行公证的,应当了解外国的有关法律。

2.涉外公证,应当向我国驻外大使馆申请相关证明。企业在东道国设立机构、签订协议、履行合同等行为,需要进行公证的,一般应当向东道国公证机关提供外交部和东道国驻我国大使馆的双认证的法人证书。这是证明企业或者法定代表人资质的有力证明。

3.在签订协议和公证过程中,应当使用英语等国际语言。避免因语言理解错误导致意思表示瑕疵或出现合同争议。当然,需要使用当地语言的,应当聘请通晓当地语言的专业人士提供翻译服务。 

(责任编辑: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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