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怀疑我应该得到赔偿,而且我有证据!

大家在平时或多或少都会遇到

各种各样的的纠纷 矛盾 

特别是涉及到需要上庭打官司的时候 

手里的证据不被法庭认可  

或是因为过了时效性证据作废  

或是因为证据没有第三方见证无法立证

最近就有一家公司遇到这样的事儿

某建筑公司承包的公路施工项目因突发暴雨引发的洪水多处被冲毁,多部施工机械被水冲走,施工材料损失更是无法计数,造成的损失对该公司来说难以承担。

幸运的是

该公司根据施工项目所在地

的天气状况对其所承包的

工程项目投保了相关保险

但是!!

如果没有“可信”的证据

与保险公司的理赔谈判将是一场旷日持久的拉锯战

该公司立刻联系了成都公证处,商讨此时应该用什么办法解决这个问题。成都公证处证据保全部副部长、公证员钟小波建议立即办理保全证据公证,通过公证员的的现场客观记录,并出具公证书,可以使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情况得到固定,并在后续理赔工作中作为一个强有力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即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或者虽有相反的证据,但不足以推翻公证证明时,公证书具有可靠的、强有力的证据效力。

考虑到大雨还在持续,如果不能尽快恢复施工,该公司的损失有可能进一步扩大。钟小波立即联系部门同事赶赴现场,配合保险查勘人员,在三天时间内对投保人和保险人测量计算损失的过程进行了客观记录,出具的公证书为投保人在随后进行的理赔谈判中提供了坚强有力的证据支撑,为投保人最大程度的挽回损失提供了最重要的保障。

公证员解读

钟小波

成都公证处团总支书记、证据保全部副部长、公证员

在工程施工中难免会面临各种困境导致工程无法按约定完成,可能是因为发包方工程款结算延迟的原因,也可能是施工方未按合同约定达到施工进度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因为不可抗力导致工程无法按约完成的情况也越来越多的出现在生活实践中,此时发包方或者施工方都有保全施工工程完成情况的的需求,以便在后续的结算工作中有一个有力的依据。保全证据公证完美的契合了申请人的需求,对工程完成情况或者是受损失的情况进行客观记录,不至于因为短期内无法计算工程量完成情况或者是受损失的情况而无法恢复工程施工或者丢失理赔依据。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往往能够为申请人主张合法权益提供最有利的证据支持。 

(责任编辑:陈睿哲)

为您推荐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