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犯罪记录证明公证办证各环节应注意的事项

无犯罪记录证明公证是涉外公证中及其常见的一个公证事项,那么如何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公证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1、关于无犯罪记录公证的管辖

① 无犯罪记录公证的管辖,由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② 对于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由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的公证处管辖。

③ 对于已定居国外的申请人,可以由申请人出境前的原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2、关于无犯罪记录公证的申请人

① 无犯罪记录公证的申请人的身份信息中需添加申请人的现住址。

② 申请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公证机构可以为其出具“无(有)犯罪记录公证书”公证词可以表述为:“兹证明×××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至……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期间无犯罪记录。”

③ 申请人为外国人的,公证书载明的姓名应当与护照载明的姓名一致。且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申请办理未受刑事处分公证,应提供在中国境内居住半年以上的证明,以及居住地的公安部门出具的在华期间未受刑事处分的证明。

④ 如我国公民在国外居住期间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应在其居住国办理。该证明在我国使用时,须办理出证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3、关于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自2002年10月8日起,有无刑事处罚记录核查鉴定工作统一由刑侦部门处理,其它任何单位或部门一律不得受理。

  自2003年1月1日起,厦门市各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申办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公证时,一律采用公安局刑侦部门出具的“有无刑事处罚记录证明”。

  通常情况下,申请人须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局刑侦部门申请出具“有无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如申请人已出境并在国外居住的,如需办理无犯罪记录公证,应提供申请人在国外的十指指纹公证书并经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和委托国内受托人办理无犯罪记录公证相关事宜的委托书认证书,以及当事人所持有的护照复印件,到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局刑侦部门申请出具“有无刑事处罚记录证明”。

4、关于无犯罪记录公证书的特殊表述

① 如果申请人出境后已注销国内的身份证和户籍,证词中表述申请人现住国外,至出境的日期或公安局刑侦部门出具的“有无刑事处罚记录证明”上记载的日期在国内无犯罪记录。

② 如申请人的户籍如果是因国内户籍迁移从外地迁往厦门且未满一定年限的,厦门市的公安局刑侦部门出具的证明一般只证明申请人从户籍迁到厦门之日起至今无犯罪记录,我们在办理过程中应该告知申请人如需证明申请人从有刑事责任年龄起至今完整的时间里无犯罪记录,应建议让申请人提供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和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分别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如果回原籍开证明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到申请人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如厦门市人才交流中心|)出具政审证明。

③ 申请人持有公安部门出具的,在中国境内阶段性的无刑事处罚记录证明,要求办理无犯罪记录公证的(指因申请人在境外有定居一定时间,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不是连续性的,只证明××××年×月×日至××××年×月×日,××××年×月×日至××××年×月×日,在中国居住期间无刑事处罚记录),可以在公证证词中如实分阶段表述无犯罪记录的具体起止时间。

④ 国内居民发往港澳台地区使用的无犯罪记录公证或是港澳台地区的居民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公证,证词中须注明申请人是在中国内地(大陆)居住期间无犯罪记录。

5、境外关于无犯罪记录公证的特殊要求

目前,无犯罪记录公证书需要加贴照片的国家只有哥伦比亚。发往哈萨克斯坦、津巴布韦和尼日利亚的无犯罪记录公证书,应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申请人在当地未受刑事处分证明,公证处证明其印章属实,上述国家不接受无犯罪记录的实体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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