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帮老人留住心中遗愿

       近日,年近八十的李老拨通了公证处电话,他要申请办理遗嘱公证,说起家里的情况,李老有些许的无奈。

       原来,李老和老伴是某企业的职工,早年购买了一套房产,膝下有一儿一女,儿子李强,女儿李玉。

       退休后,两位老人经常和女儿李玉一家共同生活,女儿对他们照顾有加。

遗嘱公证帮老人留住心中遗愿

       但儿子李强却一直没有尽赡养义务,甚至与两位老人签了一份断绝父子、母子关系的声明书,表明两位老人的一切事情和财产都与他无关。

       李老很失望也很伤心,希望在自己身体状况还好思维清晰的时候,对房产做出安排,他打算百年之后由女儿李玉继承房产中属于李老的产权份额。

       李老想知道办理遗嘱公证是否可以帮他如愿。

       公证员首先给李老解释道: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公证是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的形式有五种:分别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公证遗嘱的证明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公证遗嘱需要包含哪些内容呢?

       公证员介绍说,公证遗嘱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立遗嘱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住址等;

       2、遗嘱受益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以及遗嘱受益人与立遗嘱人之间的关系;

       3、遗嘱所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是否共有财产等);

       4、对遗产处分和其它身后事务的处理意见;

       5、如果有遗嘱执行人,需写明执行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联系方式等;

       6、遗嘱书应由立遗嘱人在遗嘱书上签名,如果立遗嘱人不会或不能写字,应在遗嘱书上捺指纹。

       办理遗嘱公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呢?

       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第七条规定: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带上以上材料前往公证处办理即可

       当天下午,李老带上公证员要求准备的材料来到了公证处,不久李老就办理好了遗嘱公证,拿到了公证书。李老感慨道:“世事无常,别等失去才懂得珍惜。”

       公证小知识

       相关注意事项

       一、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受胁迫、欺骗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公证处不予公证;

       二、遗嘱处分的财产,应是个人财产,如是共有财产,则遗嘱中只能处分其中属于立遗嘱人个人所有的部分;

       三、立遗嘱人立遗嘱时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或未出生的胎儿应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四、夫妻或其他财产共有人同时申请遗嘱公证的,应当分别设立,处分属于各自的财产份额;

       五、在遗嘱生效前,立遗嘱人可依法变更或撤销遗嘱,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变更公证遗嘱应到%&&&&&%做变更遗嘱公证;

       六、不宜公开的遗嘱,立遗嘱人本人应注意保密。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42.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原文源自:中国公证网-www.chinanotary.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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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