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9日,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诉讼与公证协同服务中心出具了本省第一份以诉前调解中达成的协议为依据的执行证书。
执行证书
2017年7月,徐某因与李某、唐某的借贷纠纷将本案诉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案件分配到诉讼与公证协同服务中心进行诉前调解,在中心公证员的努力调解下,双方就债权债务达成了新的还款协议,将还款期限延至2017年12月底,经当事人申请,由律政%&&&&&%公证员对该协议进行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债权文书,赋予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特殊公证活动。
一、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法律规定的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2018年6月,徐某到诉讼与公证协同服务中心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经公证员核实,债务人李某、唐某未做出任何还款行为,且在核实中表示无还款意向。遂本处公证员依据《民事诉讼法》、《公证法》向徐某出具执行证书。
该案从公证参与诉前调解至最终出具执行证书,在司法辅助试点工作中属首例,是公证通过自身职能整合司法资源、减少法院讼累、化解社会矛盾的典型案例,为进一步推动%&&&&&%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作用提供了充分有益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