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案情回顾

       梁老太丈夫早年去世后,她靠自己一双手把3个子女拉扯大。近年来,梁老太日渐行动不便,但三个子女因在外省工作生活很少回来,饮食起居基本上由邻居邹女士照料。为报答邹女士多年来对自己的照顾,梁老太到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将自己名下的那栋房屋遗赠给邹女士。梁老太去世前几天,3个子女从外地赶回来,一起说服梁老太写下了将该房屋给3个子女继承的遗嘱。那么,梁老太去世后,她的房屋应由谁来继承?

       部门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梁老太前后立有2份遗嘱,内容相抵触,但由于前1份遗嘱办理了公证手续,属“公证遗嘱”,后一份属于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梁老太名下的该套房产应由邹女士继承。如梁老太确要变更遗嘱,将遗产由其三个子女继承,应先办理撤销前一份遗嘱的公证,然后重新立下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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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