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前妻PK公证“侦查员”

       8月17日,赵先生带着自己的“前妻”来到成都公证处,申请办理离婚协议书补充协议公证,公证员柏升接待了他们。

       经询问了解,赵先生与前妻刘女士已于2015年离婚,但离婚时并未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进行分割,此次前来,就未分割的房产办理补充协议公证,将上述房产约定为赵先生单独所有。按照办证惯例,柏升首先对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进行了核实。经过仔细的人证对比,柏升敏锐地发现“前妻”和身份证上的照片虽然有几分神似,但五官却还是有小小的区别。出于职业敏感性,柏升提出了疑问:“您是刘女士本人吗?”还没等到女士回答,赵先生立即大声说道:“当然是本人了!赶紧办公证,天气这么热,早办完早回家!”

       赵先生突然激动的反应更加引起了柏升的怀疑。他立即请两位当事人坐到摄像头前,通过人像对比系统对当事人的身份进行进一步核实。对比结果显示,赵先生的现场照片与身份证照片比对结果一致,而“前妻”的现场照片与身份证照片相似度仅有30%。出于对当事人认真负责的态度,柏升还借来另外一台人像对比系统,再次对“前妻”的身份信息进行了对比,尽可能地排除了系统出错的可能性。再次对比的结果显示,人证相似度仍然只有30%。

       “对不起,我们无法给您办理公证,请您与您前妻本人一同来办理吧。”“怎么不是本人?身份证好几年前办的了,这么多年人难道不能有变化吗?”面对男子的怒气,柏升耐心地向他们解释,根据我国《刑法》《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此类公证必须由当事人本人亲自办理,他人不得替代,若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冒充他人骗取公证书,公证处有权利报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当事人将承担民事责任、接受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听到这里,两人的神色突然紧张了起来。“没想到办个公证审查居然这么严格,公证员同志,她确实不是我的前妻。”赵先生坦言,他与前妻其实已经商量好了房产归自己单独所有,只是怕前妻突然反悔,为了万无一失地完成房产过户,就想到让这位与前妻年龄、身形都有几分相似的女性朋友来假冒前妻办理公证,没想到差点酿成了大错。

       柏升对他们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再次强调了假冒他人骗取公证书的法律后果,希望赵先生能够明白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尽快让前妻本人来办理公证。为了避免占用赵先生前妻的工作时间,帮助赵先生顺利的办理公证,柏升还主动提出可以为赵先生提供延时服务,让赵先生周六带着真正的前妻再来办理补充协议公证。星期六一早,赵先生便带着真正的前妻来到成都公证处,经公证员认真核实审查,顺利地办好了公证。

       这样的事情在公证行业时有发生,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有的当事人甚至会提供假证明、假身份来骗取公证书。为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理每一次公证,成都公证处公证员都要扮演“侦查员”的角色,运用“火眼金睛”辨别当事人材料的真实性、言行的统一性,通过严谨、细致的工作避免了一起起“错案”的发生,确保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升公证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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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