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耍赖?微信证据保全公证让谎言无所遁形

微信,是一种生活方式。时至今日,微信用户数量已超越QQ成为国内最大的社交软件,被广泛应用。一些人开始通过微信开展交流信息、阐述观点、商谈业务等活动。然而,微信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为了不法分子实施诈骗、散播违法信息和违法交易的工具。

小吴是一名个体户,平日里喜欢玩微信,并在朋友圈中寻找各种商机。一日,自称是某公司工作人员的王刚主动添加小吴为好友,并向小吴推荐了该公司的一个投资项目,称小吴只需要安装他们公司的光伏发电装置,即可享受国家政策优惠并获得相应补贴。

小吴通过微信聊天得知,王刚确系某公司员工,公司的资质等均系真实,且王刚信誓旦旦地保证,购买安装该公司的光伏发电装置有补贴。但是在安装运行一段时间后,小吴突然发现,国家补贴无法领取。

小吴多次找到王刚进行理论,王刚要么顾左右而言他,要么干脆不承认当初做过相应承诺。小吴因为手中没有书面证据,只能吃哑巴亏。

一个偶然的机会,小吴与朋友说起此事,朋友提出公证有解决的办法,建议小吴去咨询。于是,小吴怀着忐忑的心情,来到了江西省宜春市赣中公证处

公证员听完了小吴的诉说,询问在以前的聊天记录中王刚是否提及了国家补贴的相关内容,小吴翻阅记录确实有过这方面的交流。公证员还通过小吴的手机进入王刚的朋友圈,发现王刚在朋友圈发布过这家公司关于安装光伏发电装置可以享受国家补贴的广告宣传内容。

公证员建议,小吴可以通过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将小吴与王刚的聊天记录及公司宣传进行证据固定。小吴听完恍然大悟,这不就是最好的证据吗?

鉴于小吴已经找过王刚多次并发生争执,为避免王刚删除相关内容,公证员建议小吴尽快申办保全证据公证,小吴立即按照公证员的要求提供了相关资料。在受理了小吴的公证申请后,公证员根据电子证据的特殊性,主要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采取截屏、存储打印、拍照与录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保全。确认小吴与王刚手机微信中的信息一致,并通过小吴手机微信提取王刚微信昵称的详细资料及电话号码并点击该号码,拨打后为王刚的手机号码,并确认小吴手机微信中微信号的真实身份即为王刚。

知 识 点

微信聊天记录属于证据中的电子数据。根据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微信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非实名制微信注册时,应当确定微信聊天的双方为本案当事人;确定微信聊天时间在涉案事实的时间段内;微信聊天的内容不能含糊不清,且具有相对完整性,能够反映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也在第一时间。

拿到公证书后,小吴马上找到王刚,铁证如山,王刚提出跟公司汇报后,给小吴进行相应的赔偿。事后回访,双方达成和解。

小公证却蕴含着大学问。在本案中,公证员充分发挥公证人作为证据专家的特长,帮助缺乏相关法律知识的小吴提取、固定和保存证据,实现了公证员作为中立证明人与职业法律人身份的统一。

原文源自:中国公证网-www.chinanotary.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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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暖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