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公证巧解家庭矛盾,八岁孩子得到经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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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某公司员工张某在安装玻璃时从高空坠落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公司赔偿张某的赔偿金共计陆拾余万元人民币。张某与其配偶潘某已经离婚,张某与潘某只生育了一个儿子张小某,张某的父母已经先于其去世,张某有哥哥张大某和一个姐姐,姐姐身体不是太好,在张某受伤住院昏迷不醒的情况下,由张某的亲属签订《监护人确认书》,由其哥哥张大某担任张某的监护人。

上述赔偿款由作为张某的监护人的哥哥张大某负责管理。按照法律规定,张小某是张某的唯一法定继承人,上述赔款应当归张小某所有,但张小某只有八岁,是未成年人,赔款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母亲潘某来负责管理支配。潘某已与张某离婚,潘某曾经患有抑郁症,无业,而且与张某的家庭成员矛盾颇深,张大某对潘某不信任,不放心把上述赔偿款全部交给潘某,担心潘某会侵吞此笔赔款而损害孩子张小某的利益。

潘某不得已聘请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大某支付赔偿款给她,由潘某管理支配,用于孩子的生活和学习。经过法院法官调解,张某的哥哥张大某与张某的前妻潘某达成提存协议,将上述赔款提存到公证处,由潘某每年到公证处领取一笔款项用于支付孩子张小某的生活、教育和医疗费用,最大程度的保证该款项最终都用于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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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争议

张某的前妻潘某认为孩子张小某是张某的唯一法定继承人, 潘某是张小某的法定监护人,且一直负责抚养孩子张小某,上述赔款应当由潘某来管理支配用于孩子的生活和学习,但张某的哥哥张大某认为他是张某生前的监护人,是张小某的大伯,在张某生前有管理支配张某的赔偿金的权利和义务,在张某去世后,也有权利和义务来监督张某的赔偿金的管理和支配。

潘某虽然是张小某的生母,但潘某已经与张某离婚,而且潘某没有工作,曾经患有抑郁症,与张某的家庭成员因家庭事务矛盾颇深,因此如果一次性将上述赔偿金全部给潘某,潘某可能会侵吞部分赔款,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和教育。双方多次沟通未达成和解,反反复复,彼此已经逐渐失去信任,认为对方没有诚意来解决问题,结果不得已只能走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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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以及提存公证过程

法院立案后,法官认为诉讼双方当事人曾经是亲属关系,有一定的亲情基础,调解结案既不伤和气,又可以解决问题,法官提出为了解决信任危机,最大程度的保证该款项最终都用于孩子,可以采用协议提存的形式,将上述赔款提存到公证处,由双方协商领取提存款的时间和条件。

最终双方接受了法官的建议,达成协议,并将上述协议提交人民法院备案。协议约定张大某将赔款提存到公证处,潘某作为张小某的法定监护人,每年到公证处领取一笔提存款用于孩子的生活和教育,待张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本人亲自到公证处领取剩余的提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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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启示

在解决家事纠纷过程中,经常会面对一种比较尴尬的境地,即家庭成员以及利害关系人之间基于血缘关系或者姻亲关系存在一定的亲情基础,但因家庭利益关系互不让步产生矛盾,日积月累,继而遇到某一导火索使矛盾进一步激化,双方站在完全对立的立场上,使矛盾无法调和。而调解工作往往在这种互不信任的氛围下,无法达成最终协议,而通过赔偿金提存公证的方式,可以一举多得解决上述问题。

首先,办理赔偿金提存公证事务,事先需要双方共同签订提存协议书,此过程本身就是一个达成共识的过程,可以使双方信任感逐步建立,创造一个良好的调解氛围;

其次,提存方通过将赔偿金存入具有公信力的公证机构,打消矛盾双方的疑虑,更容易相互配合,共同解决问题;

再次,赔偿金提存于公证处,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和教育也是有效的经济保障,因为资金提存后,在公证机构监督下,提存受领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条件成就后,才可以按照协议约定领取数额固定的提存款,更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

(责任编辑:陈睿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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